实际施工人工程验收合格后企业仍需支付保修金-桐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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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21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9月2日,桐城市某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新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道路排水工程发包给安徽新万公司,合同价款为13717291.10元,约定工程审计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14日内付清。后安徽新万公司与黄某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将工程交给黄某施工,黄某负责现场工作并承担一切风险及费用。工程于2018年10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桐城市审计局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13899434.37元。现工程保修金694971.72元(13899434.37元×5%)已于2020年10月15日具备返还条件。安徽新万公司已为项目缴纳82238.54元税款。
法院判决:
- 安徽新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支付黄某工程质量保修金694971.72元;
- 桐城市某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黄某需返还安徽新万*公司已缴纳的税款82238.54元;
- 驳回安徽新万*公司要求黄某支付项目经理费用160000元的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是"包工头"告企业的普通官司,实则藏着三个企业极易踩坑的雷区,尤其对建筑、工程类公司敲响警钟:
第一,合同无效≠不用付钱!
安徽新万*公司把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黄某(个人),法院直接认定《合作协议》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黄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照样拿回了近70万保修金。很多企业以为"合同无效就白干了",大错特错!法律明确规定:工程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工程款。企业风险点:为省管理费随意转包给包工头,一旦工程合格,企业仍要兜底付款,还可能被追缴管理费。
第二,别拿"发票"当挡箭牌!
安徽新万*公司辩称"黄某没开发票,所以不付保修金",法院直接驳回。判决书明确:保修期已满,企业必须付钱,开发票是后续义务,不能当赖账理由。企业风险点:施工合同中常见"先开票再付款"条款,但若工程已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企业以未开票拒付,法院大概率判你败诉。
第三,说好的费用要"留证据"!
安徽新万*公司主张黄某应承担82238.54元税款,因有完税凭证获支持;但16万元项目经理费却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企业风险点:日常管理中口头约定费用(如证书使用费、管理费),没签补充协议、没保留付款记录,打官司时等于白说。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 资质审核是红线:分包时必须查对方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个人、无资质公司一律不合作。真要委托个人施工,必须挂靠有资质的子公司操作。
- 钱账分开管:
- 保修金支付条件要写清(如"验收合格+满2年+无质量问题");
- 税款、管理费等提前在合同中列明承担方,付款时同步要求对方提供成本发票。
- 留痕!留痕!留痕!
- 任何费用增减必须签书面补充协议;
- 代缴税款、支付管理费要保留银行流水+对方签收单;
- 项目经理证书使用等隐性成本,按月让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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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经脱敏处理,人名及企业名称按法律行业规范修改,核心事实与裁判观点保持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