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付土地费用可抵出让金但交付条件必须合规 - 宁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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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1881民初381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16年9月27日,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让人)与宁国吴某古道公司(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将坐落于宁国市万家乡云山村宗地编号为S2016-45、面积523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宁国吴某古道公司,出让年限40年,用途为批发及住宿餐饮用地,总价款2071476元。宁国吴某古道公司需在2016年10月26日前支付1035738元,2017年9月26日前支付1035738元;若逾期,每日按千分之一缴纳违约金。出让人应在2016年12月26日前交地,具体由万家乡政府负责。合同签订后,万家乡政府与宁国吴某古道公司确认宗地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
2015年1月14日、20日,宁国吴某古道公司分两次向万家乡政府交款345000元、55000元,合计400000元,万家乡政府记账为“吴越古道交土地报批费”。2015年4月9日,万家乡政府以“付征地补偿准备金”名义向原宁国市国土资源局付款401898元。2016年7月,宁国吴某古道公司按每亩3万元标准向农户支付7.85亩补偿费235500元。此外,宁国吴某古道公司竞拍时缴纳的450000元保证金抵作出让金;2017年6月9日、22日分别支付720000元、166432元,合计886432元。因宁国吴某古道公司与原宁国市国土资源局另有一份合同同期到期,按比例认定886432元中695504.09元用于支付本案出让金。2019年3月机构改革后,原宁国市国土资源局职能并入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国吴某古道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0日,2015年11月至2019年2月法定代表人为程某,2019年2月后变更为吴某。
法院判决:宁国吴某古道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出让金290471.91元,并自2017年9月27日起以该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至付清日;驳回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诉讼请求(如高额违约金主张)。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土地出让合同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钱没付清被起诉”,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三大“埋雷点”。咱们用大白话拆解:
第一,预付款≠白交钱,但必须“认对门、留证据”。
宁国吴某古道公司2015年提前交给万家乡政府的40万元,法院认定能抵土地出让金,因为企业不是土地报批的义务方,这笔钱本质是“预付”。但企业常犯的错是:钱乱付、凭证乱写!比如万家乡政府记账写“土地报批费”,差点让企业白花钱。风险提示: 今后签土地合同时,预付款必须直接付给出让方(如自然资源局),或书面约定“第三方代收视同出让方收款”;付款凭证写清用途(如“土地出让金预付款”),千万别用模糊词如“报批费”“保证金”,否则打官司时可能不被认可。
第二,土地交付时“性质不符”不能当挡箭牌。
宁国吴某古道公司辩称:交地时土地还没被政府征用,不是国有用地,所以拒付违约金。法院直接驳回——因为企业竞拍前就该摸清土地底细,签合同等于默认接受现状。风险提示: 别以为“土地有问题”就能赖账!签约前务必做三件事:查清土地是否已完成征收转为国有(到自然资源局调档案)、现场确认有无纠纷、在合同里写明“交付条件”。否则,像本案企业一样占着地却欠钱,最后不仅要补款,还得倒贴高额滞纳金(日千分之一,一年就滚成36.5%!)。
第三,给农户的钱别想“偷偷抵扣”。
企业向农户支付的235500元补偿费,法院说不能抵出让金,因为合同没约定。企业总以为“我帮政府垫钱了”,但法律只认白纸黑字。风险提示: 任何额外支出(如补偿农户、修路),必须提前在合同里写明“可冲抵出让金”,或让政府出书面确认函。否则,法院会说“这是你和农户的事,和土地款无关”,钱照样得照付。
一句话总结风险防范: 签土地合同前,查清土地“身份”;付款时,认准账户、写清用途;额外花钱时,先让政府签字确认。别等对方一纸诉状上门,才后悔当初图省事没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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