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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体质状况不减轻侵权人责任-肥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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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皖01民终484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5月22日14时30分,司某驾驶车牌号为皖AK××**的小型客车,沿公园路行驶至公园路与桥头集路交口100米时,与鲍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鲍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某负全部责任,鲍某无责任。

2023年2月23日,鲍某委托安徽某德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其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外伤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23年3月22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评定:(一)因果关系,鲍某于交通事故外伤后出现椎间盘突出、颈髓损伤等,与交通事故外伤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建议为45%--55%。(二)伤残等级,鲍某因颈髓损伤行手术治疗后,目前遗有颈部活动受限,属十级伤残。(三)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鲍某的伤后误工期以180日、护理期以90日、营养期以90日为宜。鲍某为此支付鉴定费3600元。该鉴定意见分析说明部分载明:"另一方面,被鉴定人存在颈椎自身疾病因素,阅片见颈椎退行性变明显,包括椎体缘骨赘增生、黄韧带增厚等,可致椎管变窄,当外力致颈椎突然过伸发生急剧的椎管内容变化时,因失去正常的代偿缓冲间隙,可能较小的外力亦能造成其椎间盘推迟及颈髓损伤。"

司某驾驶车牌号为皖AK××**的小型客车在中国某保巢湖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中国某保巢湖分公司未垫付医疗费,驾驶人司某已垫付医药费4000元。

法院核定鲍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50803.97元,判决中国某保巢湖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5519.8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5284.17元。中国某保巢湖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减少赔偿金额,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如颈椎病等)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疑惑:"明明鉴定说只有50%是因为车祸造成的伤害,为什么还要全额赔偿?"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看的是"过错",而不是"体质"

简单来说: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揭示了几个关键法律风险点:

1. 别拿"体质问题"当挡箭牌
很多运输企业、物流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常会以"对方本来就有病"为由试图减少赔偿。但这个案例清楚表明:只要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方无责,您就得全额赔偿。企业HR和安全负责人在处理事故时,不要被"损伤参与度"这类专业术语迷惑,该赔的必须赔。

2. 保险不是"万能护身符"
企业都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别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本案中保险公司也想少赔,但法院没支持。企业要明白: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必须明确告知,否则可能无效。比如保险公司想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拿不出具体证据,法院就不会支持。

3. 误工费证据要扎实
本案中鲍某提供了工资证明、工资表、劳动合同等完整证据链,所以法院支持了误工费。企业如果作为原告索赔,也要注意收集保存好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如果作为被告,要仔细审核对方证据的真实性。

4. 事故处理要及时规范
司某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4000元医药费,这个举动很明智。企业发生交通事故后: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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