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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理赔时重复索赔和虚报费用将被拒赔-许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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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003民初555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16日23时21分许,陈某克驾驶豫K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K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沪霍线行驶至下行2076公里300米处时侧滑,碰撞于路外墙体,致车辆损坏。2023年12月17日,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4年5月16日,经委托河南某评估公司评估,豫K9****号车的损失价格为58620元。禹州市某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此事故支出评估费3500元、施救费16930元。
另查明,该车登记所有人为禹州市某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某财保险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限额177000元)等保险。事故发生后,司机与某财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财保险公司承担施救费9980元。

法院判决结果:某财保险公司赔偿禹州市某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58620元、评估费3500元、施救费9980元,合计72100元;但驳回了原告单独主张的水箱费2470元等其他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保险理赔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赔钱”,实则暗藏企业容易踩坑的致命细节:

  1. 重复索赔=自断财路
    原告一边拿着评估报告里的“水箱损失58620元”,一边又单独索要水箱费2470元。法院直接戳穿:“这属于同一损失,不能重复计算!” 就像你修手机,不能既按整机报价又要屏幕单独加钱。企业提醒:理赔时务必核对所有费用是否已包含在总报价中,重复主张反而会让合理损失也被拒赔。

  2. 虚报配件价格=搬石头砸脚
    保险公司当庭质疑:“部分配件更换不符合碰撞逻辑,定价明显过高。” 虽然本案因评估程序合法被采信,但法官明确点出这类风险——如果企业自己找的评估机构虚报价格(比如把普通零件说成进口件),保险公司完全有权拒赔!企业提醒:选择第三方评估必须公正透明,别为“多赔点”找关系机构,最终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3. 施救费协议=签字即认账
    原告要16930元施救费,但司机早和保险公司签了协议只认9980元。法院直接按协议判:“双方都无异议,必须遵守!” 很多企业以为“现场随便签个字不作数”,其实白纸黑字就是证据。企业提醒:事故现场任何书面协议(哪怕是一张手写条),都必须经法务或专业人员审核再签字!

四、给运输企业的救命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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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文案例中人名、企业名已按司法文书惯例隐去真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