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担保后及时行使追偿权可获法院支持-汉川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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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0984民初116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5月24日,汉川市祥某米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祥某米业公司向某某支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8.1%。该借款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明确约定:"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获得借款人同意"。同日,汉川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汉川市某某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蒋某、蒋某尧、吴某、刘某,蒋某乙、蒋某甲分别与某某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某融资担保公司,某食品公司,蒋某、蒋某尧、吴某、刘某,蒋某乙、蒋某甲自愿为祥某米业公司向某某支行的上述1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同时承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1.某某支行与主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主债务人的债务的;2.……;3.某某支行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上述借款到期后,2019年7月10日,祥某米业公司作为借款人,某某支行作为贷款人,某融资担保公司、某食品公司、蒋某甲、蒋某乙、蒋某、蒋某尧、刘某、吴某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仍为1000万元,借款展期后期限为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24日、2021年6月1日,上述当事人又分别签订了两份《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999万元,经过两次展期后的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8日。
针对上述借款及借款展期,2018年5月24日,祥某米业公司与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保证金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某融资担保公司同意为祥某米业公司上述1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祥某米业公司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支付25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质押作反担保。某融资担保公司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祥某米业公司清偿债务后,即取得债权人地位,享有向祥某米业公司的追偿权。祥某米业公司应向某融资担保公司偿还全部代偿款,并按照年息24%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支付自某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支付代偿款之日起至祥某米业公司实际偿还某融资担保公司款项之日止的利息,除上述代偿款项和利息外,某融资担保公司还有权要求祥某米业公司支付代偿违约金和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违约金标准为祥某米业公司委托某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的20%。上述借款展期后,祥某米业公司与某融资担保公司亦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2020年6月24日、2021年6月1日签订了《委托担保展期合同》《保证金质押展期反担保合同》,合同内容与《委托担保合同》《保证金质押反担保合同》基本一致,保证方式仍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协议》中约定的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2022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8日)。
2020年6月24日、2021年6月1日,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某食品公司分别签订了《反担保展期保证合同》,均约定某食品公司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某融资担保公司因担保主债务人祥某米业公司借款展期而享有的担保债权,反担保范围为某融资担保公司因《委托担保展期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而获得的对主合同借款人祥某米业公司的全部追偿权,包括因祥某米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某融资担保公司依据《借款展期协议》向债权人银行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某食品公司应承担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某融资担保公司因此而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等;2.因主借款人祥某米业公司违反《借款展期协议》,应当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支付的逾期违约金以及其他损失;3.某融资担保公司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费用等;4.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实际支付代偿款之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5.祥某米业公司因违反《委托担保展期合同》或其他反担保合同所引起的担保债权、违约金、赔偿金。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反担保人均独立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期间为某融资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
2018年5月24日、2019年7月10日、2020年6月24日、2021年6月1日,某融资担保公司分别与蒋某和吴某以及蒋某尧和刘某签订了《不可撤销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2020年6月24日、2021年6月1日,某融资担保公司还分别和蒋某甲、案外人周某枝,蒋某乙、案外人赵某香签订了《不可撤销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上述《不可撤销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均约定蒋某和吴某,蒋某尧和刘某,蒋某甲和案外人周某枝,蒋某乙和案外人赵某香为某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祥某米业公司与某某支行的借款及借款展期提供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的范围为:1.因祥某米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某融资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向债权人银行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祥某米业公司应承担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为实现主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用等;2.因主借款人祥某米业公司违反《保证合同》,应当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支付的逾期违约金以及其他损失;3.某融资担保公司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4.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实际支付代偿款之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5.祥某米业公司因违反《委托担保合同》或其他反担保合同所引起的担保债权、违约金、赔偿金。担保期间为某融资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
2018年5月31日,某某支行向祥某米业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借款,借款展期后借款金额为999万元。后因祥某米业公司没有偿还借款,2023年1月4日,某某支行就其与祥某米业公司的上述借款诉至法院,要求祥某米业公司偿还借款,同时要求某融资担保公司、某食品公司、蒋某乙、蒋某甲、蒋某、蒋某尧、吴某、刘某、汉川市某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祥某米业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3年3月1日,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祥某米业公司尚欠某某支行借款本金999万元整,截至2022年5月28日尚欠利息共计1091607.3元;2022年5月28日后的利息以年利率5.88%为基数,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祥某米业公司分3期偿还上述第一项本息:第一期于2023年4月1日前偿还300万元,第二期于2023年5月1日前偿还300万元,第三期于2023年6月1日前偿还剩余全部本息(所有还款以先息后本为原则)。三、某融资担保公司、某食品公司、汉川市某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蒋某乙、刘某、蒋某甲、吴某、蒋某、蒋某尧对以上祥某米业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以上任意一期未按约定足额履行,原告可以依据本协议第一、二、三条确定的应还未还的所有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确定后,同日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祥某米业公司、某融资担保公司、某食品公司、汉川市某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蒋某乙、刘某、蒋某甲、吴某、蒋某、蒋某尧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2023年9月13日,某某支行与案外人某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借款本金999万元及利息)转让给某某公司,转让价款999万元,分三期支付,利息挂账,后期另行协商处理。首笔款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50万元;第二期款于2024年10月30日前支付2497000元;尾款于2025年10月30日前支付6993000元。同时约定在过渡期(指合同签订当日始至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额价款当日止的期间),某某支行将对标的债权所拥有的所有权利均转至某某公司,由某某公司对标的债权行使完全的债权人权利。
2023年9月18日,某某公司签收并表示收到上述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2023年10月12日,某融资担保公司分两笔向债权受让人某某公司共计支付999万元,并在转账凭证上备注"代偿祥某米业公司在某某支行贷款"。同日,某某公司出具了该999万元的收据。某融资担保公司替债务人祥某米业公司代偿该笔贷款后,依据某融资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祥某米业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保证金质押反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展期合同》《保证金质押展期反担保合同》要求债务人祥某米业公司偿还其支付的代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依据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展期保证合同》,以及分别与蒋某甲、蒋某乙、蒋某、蒋某尧、吴某、刘某签订的《不可撤销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向法院提起了本案追偿权诉讼。
另查明,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偿了上述999万元借款后,曾于2023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起追偿权纠纷,后于2023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某融资担保公司撤回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1. 祥某米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92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3年10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 某食品公司、蒋某甲、蒋某乙、蒋某、蒋某尧、刘某、吴某对祥某米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 驳回某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生动地展示了企业担保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应对策略。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用大白话告诉各位老板:给别人担保就像帮朋友借钱,万一朋友还不上,银行就找你要钱。钱还了之后,你能不能要回来?怎么要回来?这些都是学问。
关键风险点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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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前要"摸清底细",别当"冤大头"
案例中,祥某米业公司经营困难,最终无力还款,导致某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不代偿999万元。很多企业老板碍于情面或合作关系,稀里糊涂就签了担保合同,结果自己成了"背锅侠"。- 防范建议:在提供担保前,一定要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做全面调查。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查看有没有重大负债。就像相亲前要了解对方家庭一样,担保前也要"摸清底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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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是"救命稻草",千万别省
某融资担保公司之所以能减少损失,是因为事先收取了75万元保证金质押。这就像买房交定金,如果对方违约,定金可以弥补部分损失。- 防范建议: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设置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房产抵押、股权质押,或者让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不要嫌麻烦,这些措施在出问题时就是你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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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接地气",别签"霸王条款"
案例中,合同约定代偿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但法院最终只支持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这是因为24%的利率超出了法律保护范围。- 防范建议:签订担保合同时,利息、违约金等条款要符合法律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年利率超过LPR4倍的部分可能不被支持。别以为约定越高越好,要签"接地气"的条款,否则打官司时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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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不影响责任,别被"蒙在鼓里"
案例中,银行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但某融资担保公司仍然要承担责任。有些企业以为债权转让后担保就无效了,这是大错特错!- 防范建议:在担保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债权转让时,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收到通知后要及时评估风险,必要时要求债务人增加反担保措施。不要等到被起诉了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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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后要及时"讨债",别拖成"呆账"
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后立即提起诉讼,最终成功追回大部分款项。但现实中,很多企业代偿后碍于面子迟迟不追偿,结果债务人跑路或破产,钱就打水漂了。- 防范建议:一旦代偿,要在6个月内及时行使追偿权。可以先发催款函,对方不还再起诉。别觉得"催债伤感情",感情再好也抵不过真金白银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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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凭证要留好,不然"有理说不清"
案例中,某融资担保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等费用,但因没提供具体金额和依据,法院没支持。就像你买东西没留发票,找财务报销肯定被拒。- 防范建议:所有为追偿产生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都要留好凭证。签律师合同前明确费用金额,保留付款记录。打官司时这些凭证就是你"说话的底气"。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担保不是小事,签字前多问三个"为什么"——为什么要我担保?风险有多大?出了问题怎么办?如果这三个问题答不上来,宁可得罪人也别签字。企业经营如履薄冰,法律风险防范就是你的"安全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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