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诺最低供货量却未兑现需赔偿对方预期利润损失-大冶加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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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97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与被告大冶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代加工协议》,约定:
- 公司提供场地和原材料,马某自带设备和人员进行碎石加工,按每吨9元结算加工费;
- 合同期限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 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公司预估整个工期周期内向马某提供原料总量不低于15万吨。
合同签订后,马某自带设备进场安装并开始加工。但实际履行中,公司仅提供原料85997.58吨,远低于15万吨的约定。合同期满后,公司通知马某拆除设备,马某以公司违约为由,起诉索赔57万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
大冶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赔偿马某损失28.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签合同时,这3点千万别踩坑!
这个案子看似是“供货量没达标”,实则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的重大漏洞。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很直白:你承诺了“15万吨”,结果只给了8万多吨,就得赔对方“少赚的钱”。具体教训如下:
1️⃣ “最低供货量”不是随便说的,说出口就得兑现!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原料总量不低于15万吨”,结果公司实际只供了8万多吨。法院直接认定:违约成立!更关键的是,赔偿不是按马某花的钱算,而是按“少供原料×每吨利润”来算(法院认定每吨利润4.5元,少供6.4万吨,赔了28.8万元)。
企业怎么做?
- ✦ 承诺供货量前,先摸清自身资源:有没有稳定货源?能否应对突发风险?(本案公司后来被发现根本没中标矿山权,纯属“画饼”)
- ✦ 写合同要留退路:如果用“预估”“争取”等模糊词,不如直接加一句“以实际资源供应能力为准,遇不可抗力可调整”,避免被当“实锤承诺”。
2️⃣ 员工签字≠公司不担责!公章+职务行为=公司全额买单
公司辩称:“合同是员工杜某个人签的,与公司无关”。但法院查明:
- 合同上盖了公司公章;
- 杜某签约时是公司员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结论:公章是“护身符”,员工签字公司照样兜底!
企业怎么做? - ✦ 严管合同盖章:员工对外签合同,必须经公司书面授权,否则别轻易盖章;
- ✦ 员工培训要到位:让业务人员明白——口头承诺“能保供”可能被当合同条款,重大承诺必须经法务审核。
3️⃣ “损失赔偿”不是狮子大开口,但预期利润必须赔!
马某主张赔57万,法院只支持28万,因为:
- 赔偿范围=未供原料吨数 × 对方实际利润(本案认定每吨赚4.5元);
- 不包含设备成本等间接损失。
企业怎么做? - ✦ 签合同时预判违约成本:如果承诺“保供15万吨”,先算算“少供1吨赔多少”,别等被告了才喊冤;
- ✦ 发现无法履约时,立刻书面协商修改合同(比如减少供货量),比硬扛到最后赔得少!
总结:合同不是“走过场”,而是真金白银的“对赌协议”
本案企业最大的错,是把合同当“形式”——明知没矿山资源,却承诺15万吨供货;员工随意签字,以为能推责任;结果法院一查:公章盖了、职务行为坐实、条款写死了,赔钱没商量!
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 重大合同签约前,找专业律师审核条款(尤其“保供量”“最低消费”类承诺);
✅ 建立内部合同审批流程:业务部门提需求→法务评估风险→高管签字盖章;
✅ 员工培训加一课:“口头承诺可能成合同条款,微信聊天记录就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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