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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最低供货量却未兑现需赔偿对方预期利润损失-大冶加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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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97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与被告大冶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代加工协议》,约定:

  1. 公司提供场地和原材料,马某自带设备和人员进行碎石加工,按每吨9元结算加工费;
  2. 合同期限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3. 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公司预估整个工期周期内向马某提供原料总量不低于15万吨
    合同签订后,马某自带设备进场安装并开始加工。但实际履行中,公司仅提供原料85997.58吨,远低于15万吨的约定。合同期满后,公司通知马某拆除设备,马某以公司违约为由,起诉索赔57万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
大冶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赔偿马某损失28.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签合同时,这3点千万别踩坑!

这个案子看似是“供货量没达标”,实则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的重大漏洞。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很直白:你承诺了“15万吨”,结果只给了8万多吨,就得赔对方“少赚的钱”。具体教训如下:

1️⃣ “最低供货量”不是随便说的,说出口就得兑现!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原料总量不低于15万吨”,结果公司实际只供了8万多吨。法院直接认定:违约成立!更关键的是,赔偿不是按马某花的钱算,而是按“少供原料×每吨利润”来算(法院认定每吨利润4.5元,少供6.4万吨,赔了28.8万元)。
企业怎么做?

2️⃣ 员工签字≠公司不担责!公章+职务行为=公司全额买单

公司辩称:“合同是员工杜某个人签的,与公司无关”。但法院查明:

3️⃣ “损失赔偿”不是狮子大开口,但预期利润必须赔!

马某主张赔57万,法院只支持28万,因为:

总结:合同不是“走过场”,而是真金白银的“对赌协议”

本案企业最大的错,是把合同当“形式”——明知没矿山资源,却承诺15万吨供货;员工随意签字,以为能推责任;结果法院一查:公章盖了、职务行为坐实、条款写死了,赔钱没商量!

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 重大合同签约前,找专业律师审核条款(尤其“保供量”“最低消费”类承诺);
✅ 建立内部合同审批流程:业务部门提需求→法务评估风险→高管签字盖章;
✅ 员工培训加一课:“口头承诺可能成合同条款,微信聊天记录就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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