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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转给公司员工后为何难追回-荆门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荆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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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民终11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熊某系湖北某乙有限公司融创部经理,同时是荆门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湖北某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2年9月25日,熊某向李某发送微信消息称"重要通知。鉴于公司发展速度和未来融创部发展战略,就矿山销售和开采工作,特组织召开一次重要会议……"。湖北某乙有限公司有一土地平整项目,熊某作为融创部经理向多名股东发送微信消息吸引其投资。李某与熊某都在同一微信群中,熊某在群内昵称为"融创部经理熊某"。

2022年9月27日、2022年9月28日和2022年9月29日,李某分别向熊某银行转账40000元、55500元、4500元,共计100000元。熊某分别于2022年9月27日、2022年9月28日向王某转账40000元和55500元。

2022年9月29日,熊某向李某出具一张收据,载明:李某参与场地平整项目,收款拾万元整,收款事由:参与融创部山地平整项目入股金。收条上有荆门某甲有限公司盖章。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要求荆门某甲有限公司和熊某返还1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李某的投资款应向湖北某乙有限公司主张,而非熊某个人或荆门某甲有限公司。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个人投资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很多老板看完判决直呼"后背发凉"——原来员工收钱、公司盖章都可能埋下巨大隐患!我用大白话给企业主们划重点:

风险一:员工收钱=公司买单?关键看"三个动作"

法院明确说了:熊某以"融创部经理"身份发通知、在群里亮明身份、收据写"项目入股金",这三个动作直接证明他是代表公司干活。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范围内做的事,公司必须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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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二:"入股金"三个字=自断追款路!

李某最冤的是收据写了"参与项目入股金",法院直接认定这是投资行为而非借款。投资有风险要自担,借款才能要回本息!很多老板让员工随手打个条,结果"投资款"写成"借款",或者像本案把借款写成"入股金",等出事才发现钱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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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三:乱盖章=白送连带责任?

荆门某甲有限公司在收据上盖了章,李某以为抓到"救命稻草",但法院说:盖章不等于认债!因为收据只写"收到钱",没写"我公司愿意一起还钱"。现在好多公司图省事,客户一要就盖章,结果莫名其妙背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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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本案中熊某转钱给王某时三人"都在场",但李某拿不出证据证明这是个人转账。企业日常经营一定要留痕——转账备注写清用途,重要沟通保存记录,口头承诺不如白纸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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