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时名义借款人不担责,公司追偿权行使失败 - 丹江口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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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03民终4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2018年3月9日,丹江口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受理并指定管理人。2016年4月11日,甲方王某江、乙方孟某甲、丙方王某、杨某华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某江借给孟某甲现金1000万元用于地产开发,月息38万元;孟某甲用某乙公司开发的祥和凰城项目门面作抵押;丙方承担经济责任;某乙公司对借款负责,孟某甲承担所有损失。王某江、孟某甲、王某等人签名,某乙公司在乙方处盖章。2016年4月14日,某乙公司向王某江出具1000万元借条并盖章。2016年5月16日,某乙公司和孟某甲共同向丹江口某甲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出具50万元借条,注明“此借款从祥和凰城抵给福盛混凝土款中扣除”。同日,某甲公司向孟某甲个人账户转账50万元。孟某甲随即分两笔向王某江转账50万元(2016年5月16日转38万元、6月21日转12万元),备注为“货款”。某乙公司管理人已将某甲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即某乙公司无权向孟某甲追偿50万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观点很简单:企业不能向名义借款人追偿债务,因为实际用款人是企业自身。法院认为,虽然孟某甲在借条上签了名,也收了某甲公司的50万元转账,但他立刻把钱转给了王某江(用于支付某乙公司的借款利息),而且借款全程盖着某乙公司的章、用于公司项目。说白了,孟某甲只是“代收代付”的角色,真用钱的是某乙公司。破产后,管理人也认定了这笔债是公司的普通债权。所以,公司想让个人“背锅”还钱,法院当然不支持。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敲响了警钟:日常经营中,如果让员工或他人当“名义借款人”签字、收钱,但实际用于公司业务,一旦出问题(比如破产或纠纷),企业很可能追偿失败,白白损失资金。更糟的是,这种操作还可能引发更多麻烦,比如员工反告公司、或被认定为财务造假。
如何防范这类风险?记住三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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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清楚“谁借钱、谁还钱”:
借款时,务必在合同里明确写明“债务人是公司”,避免让个人签名当“乙方”或“借款人”。如果必须用个人账户收付款(比如紧急周转),要附加书面说明:“此款属公司使用,个人仅代收代付”,并让双方签字盖章。千万别图省事用个人名义签借条——就像本案,孟某甲签名后,公司以为能追回钱,结果法院直接认定“钱是公司用的,责任在公司”。 -
资金流向要“阳光透明”:
借来的钱,一定要直接打进公司账户,而不是员工私人账户。如果特殊情况需经手个人(比如本案50万元转给孟某甲),必须保留完整记录:转账备注写明用途(别像本案写成“货款”,容易混淆),并附上公司书面授权。事后及时入账、记账,让财务凭证和合同对得上。否则,破产时管理人一查账,很容易认定“钱是公司花的”,追偿就无从谈起。 -
定期“体检”债务,别等出事才后悔:
企业每年至少清理一次外债,重点检查:哪些借款是个人名义办的?资金是否真用于公司?合同是否有漏洞?发现问题立刻补签协议,把债务主体转回公司。尤其在资金紧张时,更要避免“拆东墙补西墙”——本案某乙公司用新借款还旧债利息,结果破产后两头落空。记住:法律只认“实际用款人”,不认“谁签的字”。
总之,企业借钱不是小事,名义借款人只是“影子”,真金白银得落在公司头上。规范操作一步到位,省得日后追偿无门、损失惨重。多花十分钟写清楚合同,就能避开百万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