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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采购货物公司不能以已付给员工为由拒付货款-当涂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当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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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521民初37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4年5月,王某与当涂县某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微信联系,要当涂县某某经营部送钢筋到其指定地点,当涂县某某经营部于5月29日、5月30日共送货两次,并制作发货单,5月29日货款及运费共2250元,5月30日货款及运费共3170元,王某在两张发货单上签名。6月28日,当涂县某某经营部询问王某开票资料,王某向当涂县某某经营部发送马鞍山某某公司的开票信息,当涂县某某经营部于6月29日向王某发送以马鞍山某某公司为购买方、数额为5420.8元的电子发票一张。马鞍山某某公司认为王某是其公司承包生产部的员工,进货由王某负责,当涂县某某经营部应当向王某主张货款,王某再与其公司结算,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其公司与王某直接联系,其他事宜由王某负责。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当涂县某某经营部有向王某转账,其中2024年5月29日向王某微信转账2250元,与当涂县某某经营部主张的5月29日供货款2250元相对应。另,马鞍山某某公司认可王某是其公司的机修工,已于2024年7月份离职。

法院判决马鞍山某某公司向当涂县某某经营部支付货款54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5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4.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驳回了当涂县某某经营部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只有5000多元的小额货款,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重大管理漏洞。很多老板以为:"货是员工收的,钱已经给了员工,和公司没关系",这种想法非常危险!法院为什么判公司要付款?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1. 员工"代表公司"的证据链一旦形成,公司就得买单
王某虽然是机修工,但他做了三件事让公司"背锅":一是用公司抬头要货;二是提供公司开票信息;三是收货单上签名。当涂县某某经营部有理由相信王某是代表公司采购。更致命的是,公司曾向王某转账2250元(与第一笔货款金额一致),这等于公司自己承认了这笔交易。企业记住了:只要外部供应商有证据证明"交易时认为是在和公司做生意",公司就得承担责任,不管内部怎么约定。

2. "内部结算"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马鞍山某某公司辩称"货款已付给王某,该由王某付给供应商",但法院明确指出:这只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内部约定,对供应商没有任何约束力!就像你把钱交给快递员代收货款,结果快递员私吞了,你能要求卖家再付一次钱吗?不能!同理,公司不能把付款风险转嫁给无辜的供应商。

3. 证据留存决定官司输赢
供应商胜诉的关键是完整证据链:微信记录证明交易过程、发货单有签名、发票开给公司、公司转账记录。而公司败诉正是因为拿不出有力反证。很多企业吃亏就吃在"口头约定不留痕",比如让员工口头采购、现金结算不留凭证。

给企业的三条保命建议:
采购必须"三统一":统一由采购部门对接、统一用公司账户付款、统一在合同盖公章。严禁让非采购人员(如机修工、司机)代表公司签收货物或承诺付款。
建立"员工权限公示"制度:在公司官网/门头公示"有权代表公司采购的人员名单及权限",新员工入职时书面告知供应商。这样万一发生纠纷,法院才会认可"供应商应当知道该员工无权代表公司"。
付款必须"见货又见票":给员工报销采购款前,必须核验:①供应商发票是否已开给公司 ②货物是否经仓库签收 ③付款直接打给供应商账户(而非员工个人)。宁可慢一点,也别埋雷!

特别提醒:很多小企业觉得"都是熟人,不用这么麻烦",但正因是熟人,一旦出事反而更难处理。本案中王某离职后玩失踪,公司不但要赔钱,还多付了250元诉讼费,完全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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