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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中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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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豫0122民初104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雷挂靠东方某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与被告中牟名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某公司”)签订《名门紫园123地块项目雨污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吴某雷组织人员施工。2018年4月1日,涉案项目完工并验收。
2018年10月18日,名某公司、东方公司、河南某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邦公司”)三方签订《主体变更协议补充协议一》,约定某邦公司取代东方公司成为合同主体,吴某雷为项目保修责任人。2019年9月18日,名某公司与某邦公司签订《结算确认书》,确认工程总造价217.076万元(含质保金10.854万元),质保期两年(自2018年4月1日起算)。吴某雷持有该确认书,委托核对人处有其签名。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名某公司向吴某雷支付工程款217.076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责任免除
本案中,吴某雷以“借壳”方式挂靠东方公司施工,法院认定施工合同因挂靠关系无效。但关键点在于: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实际施工人完成合格工程,发包方仍需直接付款

风险提示
企业若允许挂靠(如让个人或小公司“借用”资质签合同),看似规避了自身责任,实则埋下大雷:

  • 挂靠人可能跳过中间方,直接起诉你索要工程款;
  • 你无法以“合同不是和他签的”推责,法院会穿透表面查实质施工行为。
    正确做法
    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杜绝挂靠!必须由有资质的公司直接签约、施工、结算,所有资金往来留痕(如对公转账+备注用途)。

2. 主体变更:协议写漏一句话,赔钱又背锅
本案中,三方签了《主体变更协议》,但未明确约定“东方公司欠吴某雷的钱由某邦公司承接”。结果:

3. 结算管理:质保金没盯紧,利息赔到哭
本案中,《结算确认书》载明质保金10.854万元、质保期两年(2018.4.1-2020.4.1),但名某公司到期未付。法院不仅判付全款,还从2021年7月起算利息(原告主动放弃此前利息)。

风险提示
企业常犯的低级错误:

  • 结算后以为“钱付清了”,却漏掉质保金;
  • 质保期满未主动结算,被索要高额利息(本案利息每年约5万元)。
    正确做法
    结算文件单列质保金条款:写明金额、起止日期、返还条件;
    设置自动提醒:质保期满前30天,财务系统自动触发付款流程;
    保留书面凭证:付款后要求实际施工人签收《质保金结清确认书》。

划重点
实际施工人要钱时,法院只看三点:

  1. 谁真干活(你验收单上的签字人);
  2. 谁真垫钱(采购合同、工人工资流水);
  3. 钱欠多少(你盖章的结算文件)。
    企业若管理松散,等于亲手给对方递“胜诉证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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