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须对实际施工人行为负责,规范合同管理防风险-芜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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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207民初5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判决结果
2017年,颍上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接了安徽省裕溪河治理工程2016年度(鸠江区段)施工工程。孙某与该公司签订《土方采购协议》,约定由孙某按要求提供土方,并运至施工现场指定位置。黄某高、邱某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孙某按约提供了土方,2018年12月14日,双方对账确认,颍上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共欠孙某货款1072655.81元。然而,该工程因颍上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因于2019年10月底停工,至今未办理竣工手续。孙某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颍上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1、从未授权邱某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和结算;2、邱某不是公司员工;3、"土方采购协议"没有孙某签字,孙某不是适格原告;4、"土方结算凭证"上盖的是建设单位印章,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颍上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上述辩解,但已确认邱某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签字确认的结算凭证有效。法院最终判决颍上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孙某货款1072655.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经常忽视的法律风险:企业必须对实际施工人或现场负责人的行为负责,即使公司声称"未授权"也可能难以免责。
很多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会委托"实际施工人"或"项目经理"负责现场管理,但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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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不明:没有出具明确的书面授权书,导致无法证明实际施工人的权限范围。本案中,公司声称"未授权",但法院认定邱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其行为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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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混乱:对现场负责人的行为缺乏监督,让第三方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本案中,邱某签字确认的结算凭证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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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不规范:结算凭证上盖了建设单位的章而不是自己的公章,给争议留下空间。公司辩称"与我公司无关",但法院认为这恰恰证明了交易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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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当对方拿出有实际施工人签字的结算单,公司却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这些人员无权代表公司。
给企业的实用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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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授权管理:对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具明确的书面授权书,注明授权范围、期限和权限限制,并在项目现场公示。比如:"本项目仅授权张某负责施工管理,材料采购须经公司采购部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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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合同管理:所有对外合同必须由公司正式授权人员签署,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使用"项目部章"或让现场人员随意签字。合同应明确约定结算方式和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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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结算制度:明确规定只有指定人员才能签署结算文件,所有结算必须经过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建议采用"三方确认"机制: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公司财务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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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现场监督:定期检查项目进展,对项目负责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公司可安排专人每月到项目现场核查,查看是否有未经授权的采购或结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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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证据链:保存好所有合同、送货单、验收单、结算单等原始凭证,确保每笔交易都有完整的证据支持。建议采用电子化管理系统,实时记录交易过程。
记住: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叫"表见代理"——如果第三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有权代表公司行事,即使公司内部没有授权,公司也可能要承担责任。企业不能以"这是内部管理问题"为由推卸对外责任。
四、法律顾问服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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