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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具 款项结清证明 需谨慎确认债务真实性-桐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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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4)皖08民终1315号
审理法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8月15日,桐城市某下有限公司与安徽某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水泥供应合同》,约定某下公司为某上公司巴黎春天工程项目供应海螺牌水泥,数量约4000吨,单价随行就市;结算方式为凭发票结算,并约定合同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结算数量。该合同某下公司方委托代理人丁某签字并盖公章确认,某上公司方委托代理人彭某签字并盖公章确认。合同签订后,某下公司陆续供货,某下公司为证明其供货总金额,向法院提交了三张水泥结算清单、两张供货结算单,其中三张水泥结算清单显示:1.客户名称:巴黎春天工地,2018年3月4日至2018年11月4日供货总金额654953.70元,右下方注明:结算单已全部收回,已支款叁拾伍万(元),下欠304953.70元,胡某签字,左下方丁某签字并确认;2.客户名称:巴黎春天工地,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1月21日供货总金额451715.20元,下方注明:已核,数量属实,价格由彭总审核,结算单已全部收回,胡某2019.1.24,该结算清单并有彭某、丁某签字;3.客户名称:巴黎春天工地,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1月21日供货总金额730081.20元,下方注明:结算单已全部收回,加前期欠材料款304953.70元,后支款肆拾万元整,截止2019.1.25日下欠635000元(陆拾叁万伍仟元整)胡某2019.1.25,并有丁某签字确认。其中两张供货结算单显示:1.工程名称:桐城市巴黎春天小区工程,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供货总金额134700元,丁某在供货单位负责人处签字,彭某在工程负责人处签字;2.工程名称:桐城市巴黎春天小区工程,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11月28日供货总金额94600元,彭某在项目现场负责人处签字。

某下公司主张其共计供货2066050元,某上公司仅支付货款1236750.10元,尚欠货款829300元。某上公司对此不认可。某上公司提交一份某下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的《款项结清证明》,证明截止2020年4月27日,双方对案涉《水泥供应合同》款项已经结清,《款项结清证明》载明:"双方于2018年10月8日因桐城巴黎春天小区施工工程项目部采购水泥材料事宜签订《水泥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截止2020年4月27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该合同实际供应水泥数量为2198吨,共发生货款金额为1164700元,截止本证明出具之日,双方款项已全部结清,贵公司结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就该项目水泥款项结算及支付事宜再无任何争议纠纷。自本证明出具之日起,我公司将不再就该项目采购水泥材料事宜要求贵公司支付任何款项。"丁某、彭某在证明人处签字并盖有某下公司公章。

2020年12月18日,彭某向某上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本人彭某身份证号码:340821197910××××现委托贵公司代付丁某巴黎春天水泥款,请贵公司将款项转入以下账户:户名舒城某中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账号3405****,金额485000元"。2021年2月18日,某上公司向舒城某中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汇款35000元,汇款附言:巴黎春天项目材料款。案涉水泥结算清单中签字的胡某系案涉巴黎春天项目部财务人员。

法院最终判决:某上公司需向某下公司支付货款450000元,并自2023年5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一张"款项结清证明"可能带来百万级的法律风险!某上公司以为凭借某下公司出具的《款项结清证明》就能证明债务已清,结果法院却不认可,最终被判支付45万元货款加利息。

为什么法院不认可那张"结清证明"呢?主要有三个关键原因:

  1. 时间对不上:证明上说"双方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合同",但实际合同是2017年8月15日签的!这意味着证明只覆盖了部分供货期间,2017年8月到2018年10月的货款根本没算进去。

  2. 数量差距太大:合同约定供应约4000吨水泥,但证明上只写了2198吨。这就像你买了40件商品,却只付了20件的钱,还让对方写"全部结清",明显不合理。

  3. 后续行为"打脸":证明是2020年4月开的,但同年12月,某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彭某还写了《委托书》,明确要求"代付丁某巴黎春天水泥款"485000元。某上公司自己也把这35000元汇款备注为"巴黎春天项目材料款"。这不就等于自己承认钱还没付清吗?

企业防范建议

记住:法律不看人情,只看证据!一张表述不清的证明,可能让企业白白损失几十万。每笔业务结束时,务必做"三查":查时间、查数量、查凭证,确保债务真正结清再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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