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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户销售假冒商标商品需立即停止并赔偿-马鞍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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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19)皖05民初3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上海某利画材有限公司经商标转让注册,成为第695372号马头图案商标的受让人,享有该商标专用权,专用期限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油画色、水彩色、水粉色等颜料。2019年1月27日,上海某利画材有限公司将该商标在大陆范围内许可给某利公司排他使用,许可期限至2029年1月26日,并授权某利公司对侵害该商标的行为享有独立起诉权利。

2019年3月19日,上海某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3月21日,两名公证人员与代理人员来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公安局斜对面的某悦书店二店(证照名称:含山县环峰镇凤凰城某悦书店),购买了一盒某利牌水粉画颜料。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记录,将颜料封存后交由代理人保管,并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比对,该颜料外包装印有马头图案商标和“某利牌水粉画颜料”字样。正品颜料中12种颜色的英文名称与颜色一一对应,但该产品仅标注了一种颜色的英文名称,明显不符。2019年5月13日,某利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认定该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某悦书店是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6年10月10日,经营者为杨某翠,登记经营场所位于含山县环峰镇凤凰城北区105、106号门面房。某利公司为维权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某悦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原告某利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即使是街边小店铺,只要销售了假冒商标的商品,就构成侵权,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无论店主是否“知情”或“故意”。法院认为,公证购买过程合法有效,商品外包装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如颜色英文标注错误),即可认定为假货。某悦书店作为个体工商户,未提供进货凭证或质疑公证程序的证据,最终“哑巴吃黄连”——败诉赔偿。

对企业而言,这起案件揭示了两大高风险陷阱:

  1. “不知情”不是免责理由:很多小商户认为“我只是卖货,不知道真假”,但法律要求商家必须对进货商品尽到基本审查义务。比如,本案中某悦书店没保留进货发票,也没核对商品细节(如颜色标注是否规范),就轻易上架销售,等于自己埋下“雷”。
  2. 小疏忽引发大赔偿:侵权赔偿不只看商品价格高低。法院综合考虑了商标知名度、店铺人流量(本案店铺紧邻学校,人流大)等因素,判赔6500元。对小本经营的店铺来说,这笔钱可能抵得上几个月利润,还可能面临商品下架、商誉受损的连锁反应。

如何防范风险?三招教你避坑

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大企业的“专利”,小商户更要绷紧这根弦。一次假货销售,轻则赔钱,重则关店——别让侥幸心理毁掉辛苦经营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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