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商品别想“一推了之”,进货证据不全照样赔钱 - 合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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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您是否以为只要声称“商品是从正规渠道进的”,就能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免责?这个真实案例敲响了警钟:没有扎实的进货证据链,商家照样得赔钱!下面用大白话带您看懂案件关键,帮您避开法律“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19)皖01民初137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摘自法院认定内容,已按要求改写人名和企业名):
中粮某集团有限公司是第70855号“长城牌GREATWALL及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中粮某集团还持有第8753297号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
含山县特某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百货、预包装食品零售等。该公司承认经营两个门店。2017年7月14日,中粮某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穆某生在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人员监督下,来到含山县交口门头标有“特某美购物中心韶关路店”的门店,购买了一瓶木桶装红酒,并取得POS机刷卡小票和印有被告名称的塑料袋。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经法庭比对,被控侵权红酒上的长城图案与中粮某集团的第8753297号商标高度相似(均由三层城楼、群山和树木构成),容易让消费者混淆误认。含山县特某美商贸有限公司辩称门店已停业,且商品有合法来源,但仅提供了进货登记信息、付款收据、送货单等材料。法院审查后认为,这些材料无法证明与被控侵权商品的直接关联(例如:收据日期与送货单不符,合同未盖章且年代久远),因此不认可其“合法来源”主张。
判决结果简单说:法院判含山县特某美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卖侵权红酒,并赔偿中粮某集团18,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牢记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戳中了中小企业的“通病”:以为“口头说有正规进货”就能免责,结果因证据不全赔了钱。法院明确指出——销售侵权商品,不能靠“嘴上说说”脱责!关键启示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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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来源”不是万能挡箭牌,证据链必须铁证如山
企业常以为“商品是从别处买的,我又不是厂家,不该我赔”。但法律要求:您得用完整证据链证明商品来源合法。比如本案中,被告只拿出发票、送货单,却没做到:- 票据日期和商品生产日期对不上(红酒生产于2010年,进货单却显示2014年);
- 合同没盖公章,无法确认真实性;
- 没提供付款流水、供应商资质等佐证。
企业怎么做:进货时务必索要正规发票+盖章合同+付款记录+供应商营业执照,并确保信息能互相印证(如发票日期和送货单一致)。别嫌麻烦,这些纸片儿就是您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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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关门≠责任消失,工商登记存续就得担责
被告辩称“门店已停业,没东西可卖了”,但法院查了工商登记——公司还在存续状态,就得继续负责。现实中,很多企业以为“关店就万事大吉”,结果被一告一个准。
企业怎么做:如果真要停业,必须先注销工商登记。别留“空壳”,否则哪怕门店关门,公司名义还在,侵权赔偿照样找上门。 -
小生意也可能惹大赔,商标侵权不分规模
本案只卖了一瓶侵权红酒,赔了1.8万元(含合理开支)。法院考虑了商标知名度、商家规模等因素,但没因“卖得少”就免责。中小企业常低估风险,觉得“偶尔卖个假货没啥”,殊不知:- 驰名商标维权力度大(如“长城”葡萄酒是知名老品牌);
- 侵权赔偿可能远超利润(本案获利微薄,却赔了1.8万)。
企业怎么做:日常经营中定期自查商品商标,对来源不明或价格过低的商品多留个心眼。别为省小钱吃大亏——真遇到纠纷,1.8万赔偿可能抵得上小店半年利润!
给企业划重点
商标侵权不是“厂家的事”,销售端同样要担责!进货留痕、证据闭环、及时注销,三招就能避开80%的坑。别等被起诉了才后悔——那时律师费、赔偿金加起来,可比平时花在合规上的钱贵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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