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通知单发出即视为接受货物,试用条款不能对抗实际履行-郑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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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04民初2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1月4日,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郑州某冶建材有限公司协商签订合同事宜,约定由郑州某冶建材有限公司向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接的河南省实验学校紫园小学项目供应瓷砖。2019年1月7日,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供货通知单》,要求郑州某冶建材有限公司供应4种型号的超白抛光砖5786块。2019年1月13日,郑州某冶建材有限公司将3850块不同规格瓷砖运送至施工处,由案外人签收。2019年1月18日,双方正式签订《河南省实验学校紫园小学项目瓷砖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1005848.5元,采用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形式,付款方式为分批次供货,每批次货不少于30万元货值。
合同签订后,郑州某冶建材有限公司向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供应了价值83646.72元(含加工费)的瓷砖。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认为瓷砖不符合行业标准,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郑州某冶建材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88594.16元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判决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郑州某冶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646.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3646.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货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在合同管理中的三个致命漏洞,值得所有企业警惕:
1. "试用条款"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挡箭牌
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主张双方是"试用合同关系",合同中约定"第一批货物为试用砖,如果经发包方试用验收不合格,合同不生效"。但法院为何不认可?关键在于他们自己发出的《供货通知单》——这相当于亲口说"我要买",然后又说"我只是试试"。现实中,很多企业喜欢在谈判时口头说"先试用看看",却不在正式合同中明确约定,结果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只会看实际履行行为。本案中,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不仅要求对方加工特殊规格的瓷砖,还明确下达了供货指令,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实际履行,不能再以"试用"为由拒绝付款。
给企业的建议:如果真想设置试用期,必须在正式合同中用专门条款明确约定:①试用期的起止时间;②试用合格的具体标准(不能模糊地说"符合要求");③试用不合格的处理方式(如退货费用承担)。口头约定或谈判记录中的"试用"二字,在法律上几乎等于没说。
2. 质量争议中,说"不合格"必须拿出证据
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一直声称瓷砖"平整度不合格",却拿不出国家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只提供了合作单位美祥装饰公司的情况说明。法院明确指出:主张质量问题的一方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更讽刺的是,他们曾申请鉴定,后来又主动撤回——这相当于在法庭上说"我怀疑你产品质量有问题,但我不想证明"。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只约定了"质量标准为合格,按最新国家标准",但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却主张"平整度不大于0.5米"的标准。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个标准根本不在合同里!很多企业习惯按自己的"内部标准"验收,却忘了写进合同,结果维权时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给企业的建议:
- 合同中必须明确写清楚质量验收标准(具体到毫米、百分比等可测量指标)
- 发现质量问题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样品共同送检
- 别依赖"合作单位"的证明,要找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
- 想申请鉴定就坚持到底,撤回申请等于默认质量合格
3. 供货通知单=付款承诺书
本案最值得企业老板记住的一点:当你向供应商发出《供货通知单》,特别是还要求对方按你的要求加工产品时,法律上已经视为你接受了这批货物。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一边要求对方加工特殊规格瓷砖,一边又说"这只是试用",这种"既要又要"的做法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
给企业的建议:
- 下达供货通知前务必确认:①是否已签订正式合同;②合同条款是否已审核;③是否真的需要这批货
- 通知单上避免写"试用""测试"等模糊词语,需要明确是"正式采购"还是"样品测试"
- 重大采购项目,让法务或律师审核每一份通知单
四、征和律师提醒
合同纠纷往往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谁证据更充分"的问题。本案中,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输得不冤——合同漏洞百出,证据准备不足,连最基本的鉴定都放弃了。作为企业主,别等到打官司才想起法律风险,日常的合同管理才是真正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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