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不履行对账义务将大幅增加货款回收风险 - 济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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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57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月1日,河南某河医药有限公司(原告)与济源市某人民医院(被告)签订《配送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配送药品、试剂和耗材。协议明确要求双方每月定期核对配送品种、数量和货款,确保账目准确;被告需在收货后11个月内付清货款。2024年1月3日,双方续签新协议,将付款期限缩短至10个月。同年6月28日,双方又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收货验收后次月底结清货款。
合同履行中,双方未按约定每月核对账目。原告称截至2024年10月31日,被告拖欠货款1864万余元。被告在庭审中提交“明细分类账”,显示截至2024年10月31日(不含当月新供货),实际欠款1793万余元,其中包括未到期款项15万余元和额外供应的卫生材料款28万余元。原告对此部分不认可,主张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全部欠款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到期货款177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4年11月14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但未到期款项15万余元及2024年10月新供货暂不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
三、核心风险提示:对账不是“走过场”,而是货款安全的“保险栓”
这个案例看似是医院拖欠货款的普通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常犯的一个致命错误:签合同时重视付款条款,却忽视对账义务的执行。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货款,但特意扣除了未到期的15万余元,并将违约金起算日推迟到双方实际对账的2024年11月14日。这意味着:
- 不对账 = 自动放弃部分权益:合同白纸黑字要求“每月核对账目”,但双方均未执行。结果导致欠款金额长期模糊,原告无法及时主张未到期债务(如案例中15万余元被法院驳回),甚至让医院以“政府拨款延迟”为由拖延付款。
- 违约金损失“雪上加霜”:若按合同约定时间计算违约金,原告本可多拿数万元赔偿;但因未及时对账固定证据,法院只能从实际对账日(2024年11月14日)起算,相当于白白损失近1个月的利息。
- 小漏洞引发大麻烦:医院辩称“因正在建设新大楼,资金紧张”,但法院未采纳——企业不能因自身经营困难就跳过合同义务。真正致命的是双方放任“每月对账”条款形同虚设,让拖欠问题滚雪球般扩大。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 合同里加“硬条款”:在付款条款后明确写清“双方须于每月5日前书面确认上月账目,逾期未确认视为默认欠款金额”,避免扯皮。
- ✅ 对账要“留痕”:不要口头沟通!通过邮件、系统截图或纸质盖章文件固定记录,哪怕对方拖延,也要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
- ✅ 到期前就行动:欠款临近合同期限时(如付款期9个月时),主动发起对账。一旦发现拖欠苗头,立即书面提醒,别等到“窟窿补不上”才起诉——本案原告若早3个月对账,就能提前锁定15万余元未到期债务。
企业总以为“合作关系好,对账是小事”,但经济下行期,现金流就是生命线。定期对账不是给对方添麻烦,而是给自己的货款上把“双保险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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