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以 未收到发票 为由拒付已确认的设计费-鄂州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704民初39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4月28日,鄂州某发有限公司与杭州某饰有限公司签订《鄂州某发有限公司鄂州鄂城项目—整期商业外饰幕墙设计合同》一份,约定杭州某饰有限公司按照鄂州某发有限公司的要求为鄂州新城吾悦广场项目提供外饰幕墙设计服务,设计费总额为686578元,其中最后一笔结算款68657.80元的支付条件为满足幕墙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和开业条件之一且结算资料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杭州某饰有限公司向鄂州某发有限公司申请付款前,杭州某饰有限公司须向鄂州某发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签订后,杭州某饰有限公司按约定及要求完成了设计任务。鄂州某发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设计费,尾款尚未支付。
庭审中,杭州某饰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以鄂州某发有限公司名义制作的《新城鄂州某发有限公司鄂州鄂城项目-整期商业外饰幕墙设计结算单》,上载明杭州某饰有限公司设计的大区外饰幕墙项目已于2022年10月竣工验收,设计质量满足鄂州某发有限公司要求,原合同包干价686578元,补充协议金额11263.53元,总结算金额697841.53元,已经支付629183.73元,本次申请待付金额为68657.80元。杭州某饰有限公司在该结算单上加盖公章并称该结算单系鄂州某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其发送。2022年10月29日,杭州某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与鄂州某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微信消息"开业了,大商业可以办结算了吧",鄂州某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可以"。2022年11月1日,杭州某饰有限公司向鄂州某发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8657.80元的设计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其发送,鄂州某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杭州某饰有限公司支付该笔设计费尾款。
2021年5月12日,鄂州某发有限公司与杭州某饰有限公司签订《鄂州鄂城项目整期住宅二、四地块外饰幕墙设计合同》一份,约定杭州某饰有限公司按照鄂州某发有限公司的要求完成鄂州鄂城新城吾悦广场二、四地块住宅底商及住宅门窗、外饰幕墙设计任务,总设计费340340元(含税),第五笔进度款68068元在配合施工时支付,付款前杭州某饰有限公司需按照鄂州某发有限公司的要求开具发票送达给鄂州某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签订后,杭州某饰有限公司按双方约定完成并提交了设计图纸。2023年4月17日,杭州某饰有限公司向鄂州某发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8068元的设计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鄂州某发有限公司支付第五笔进度款68068元。
2023年6月19日,鄂州某发有限公司向杭州某饰有限公司发送书面《对外联系单》,载明鄂州地块四北侧小区门头幕墙需要杭州某饰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出图,但由于付款原因,杭州某饰有限公司经沟通拒绝配合,现发函要求杭州某饰有限公司慎重考虑。杭州某饰有限公司签收该联系单后回复"1.大商业已于2022年底竣工,结算款至今未办理;2.设计费抵房款项已于4月办理完,费用至今未付;3.住宅第五笔施工配合进度款至今未付,请求鄂州某发有限公司尽快办理以上款项,我公司将按合同配合设计工作。"
2023年8月7日,鄂州某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该公司内部系统发起付款审批流程,申请事项"鄂州地块二四住宅已处于施工阶段,地块二已基本处于交付状态、地块四施工中,按照合同约定杭州某饰有限公司申请施工配合阶段的设计费符合要求,请领导审批,分拨金额68068元待支付"。后鄂州某发有限公司未向杭州某饰有限公司支付该笔进度款。
2024年3月2日,鄂州某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杭州某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二张鄂州某发有限公司内部系统付款审批流程截图及微信消息"我查了系统应该只有13.7万元的费用没有支付吧",截图上显示"本次应付款为《鄂州某发有限公司鄂州鄂城项目—整期商业外饰幕墙设计合同》结算款68657.80元、《鄂州鄂城项目整期住宅二、四地块外饰幕墙设计合同》进度款68068元",杭州某饰有限公司回复消息"是的"。2024年10月16日,鄂州某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杭州某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消息"我刚刚和项目对过了,你们之前的抵房款已经退了,另外已经入池的资金还有两笔没付,我刚才和项目总沟通了,因为项目目前比较困难先给你们报一笔68657.80元,争取能尽快支付…售楼处图纸修改还需要你们把之前的问题改过来,重新作为招标的依据",杭州某饰有限公司回复"公司这边因为很多项目有未付款,所以很多项目的配合都暂停了,需要配合的图纸我这边可以先做出来,但是费用不到账的话发不了"。此后,杭州某饰有限公司又多次向鄂州某发有限公司催要上述二份合同的结算款及进度款,鄂州某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支付。
法院最终判决鄂州某发有限公司向杭州某饰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36725.80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简单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已确认的合同款项。很多企业以为在合同里写上"先开票后付款"就能高枕无忧,殊不知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想法反而会让企业陷入被动。
为什么"未收到发票"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本案中,鄂州某发有限公司一直以"没收到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但法院通过五点关键证据认定付款条件已经满足:
- 商场实际已开业:微信记录显示对方工作人员明确回复"开业了,可以办结算",这直接满足了合同约定的"开业条件"
- 发票已发送证据:杭州某饰有限公司提供了向对方发送发票的记录
- 结算单确认:对方工作人员发送的结算单明确列明了欠款金额
- 内部系统确认:对方内部系统已发起付款审批流程
- 多次微信确认:对方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确认欠款事实,甚至讨论"先付一笔"
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鄂州某发有限公司明知应付款项却故意拖延,最终不仅输了官司,还要承担诉讼费用。
给企业的三大实用建议
1. 别把"先票后款"当挡箭牌
很多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以为这样就能控制风险。但本案告诉我们:当工程已实际使用、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时,企业不能仅以"没收到发票"为由拒付。
✅ 正确做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到发票后X个工作日内付款",而不是简单写"先票后款";同时建立发票接收登记制度,避免以"没收到"为借口拖延。
2. 微信记录也是"呈堂证供"
本案胜诉关键就是微信聊天记录!对方工作人员在微信中确认"可以办结算"、"系统显示欠13.7万"等内容,都成了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 正确做法:
- 重要工作沟通尽量通过微信等可留痕方式
- 定期备份工作微信记录(手机自带备份功能即可)
- 对方确认工作完成的聊天要及时截图保存
- 不要删除已确认付款的工作沟通记录
3. 内部流程不等于外部责任免除
鄂州某发有限公司辩称"内部审批没走完",但法院明确指出:企业内部流程不能对抗合同义务。项目再困难,也不能让合作伙伴为你的管理问题买单。
✅ 正确做法:
- 设立专人跟踪合同履行和付款节点
- 对已确认完成的工作,及时启动付款流程
- 内部审批时限要写入合同(如"收到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遇到资金困难时,主动与合作方协商分期付款,保留书面协议
特别提醒:工程实际使用=默认验收合格
本案中,商场已在2022年底开业,即使没有正式验收手续,法院也认定满足付款条件。这符合《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很多企业以为拖着不验收就能不付款,这是大错特错!
建议开发商和总包单位:工程投入使用前务必完成正式验收手续,否则将自动触发付款条件,还可能丧失工程质量索赔权利。
作为常年处理企业合同纠纷的律师,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忽视这些"小细节"而付出大代价。合同不是用来"坑"对方的工具,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桥梁。诚信履约的企业,才能在市场中走得更远。
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为企业提供贴心法律顾问服务,我们的服务以极高的性价比著称,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支持的价值。从合同审核到履约风险预警,我们帮您把法律风险挡在纠纷发生之前,让您的生意更安心、更省心。选择专业法律顾问,就是为企业发展装上"安全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