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盖章签合同企业难脱责-和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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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3民初3474号(一审)、(2022)皖05民终102号(二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1日,和县某门经营部(甲方)与广东某辉公司(乙方)签订《购货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瓷砖,总价款1,644,600元。合同约定货物运至和县中医院工地验收合格后付清货款。签约后,和县某门经营部按约供应瓷砖,实际履约价款1,598,430元,广东某辉公司已付1,015,100元,尚欠583,330元。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广东某辉公司和县中医院工程项目部章,由朱某斌签字。郑某静作为广东某辉公司任命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和县中医院工程由广东某辉公司承包,朱某斌是该公司委托的项目管理人。郑某静于2016年4月被广东某辉公司任命为项目技术负责人。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广东某辉公司支付和县某门经营部货款583,330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广东某辉公司上诉。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项目部不是“挡箭牌”!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以为项目部是临时机构,就能用“没盖公章”“签字人没权限”当借口赖账?法院说不行!
为什么企业败得这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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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章”也能代表公司
朱某斌作为公司指定的项目管理人,用“和县中医院工程项目部章”签合同,货物也真送到了工地。法院认为:项目部是公司干活的“手和脚”,供应商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是公司行为。就像你让员工去菜市场买菜,员工说“我是替公司买的”,菜贩子当然信! -
现场人员签字就是“默认认可”
郑某静虽然是技术负责人,但签字确认收货数量时,公司没反对,朱某斌还按这个数付了部分货款。法院直接认定:现场人员收货算账,属于日常管理范畴。好比工地材料员清点钢筋数量,公司事后不能说“他只懂技术不懂算数,不算数”! -
“内部承包”挡不住对外责任
广东某辉公司辩称“这是朱某斌个人承包的事”,但法院戳破真相:工程明明是公司接的,项目部是公司设的,公司不能把“皮球”踢给内部人员。就像餐厅老板不能说“后厨师傅私自接外卖单,和我没关系”!
企业防坑指南:三招守住钱袋子
✅ 第一招:印章管死,别当“甩手掌柜”
- 项目部章必须备案登记,严禁在合同上乱盖!
- 正确做法:合同只认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项目部章仅用于技术文件。
- 血泪教训:本案就因项目部章盖在购货合同上,公司被“实锤”担责。
✅ 第二招:授权写清,别玩“模糊游戏”
- 郑某静只被任命为“技术负责人”,但公司没明确说“不能签收货单”。
- 正确做法:给现场人员发《授权书》,白纸黑字写清“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例如:技术负责人仅限签收图纸,货款结算必须法务部审批)。
✅ 第三招:动态盯紧,别等“秋后算账”
- 公司对项目部“只派不管”,导致朱某斌、郑某静行为失控。
- 正确做法:每月抽查工地签收单,发现异常(如大量收货无审批)立刻叫停。本案中若公司早发现郑某静越权签单,完全可及时纠正止损。
一句话总结:项目部不是“防火墙”,公司甩不掉责任!从今天起,管住印章、划清权限、盯紧现场——别等供应商拿着项目部章的合同找上门,才哭着说“这真不是我签的”!
(注:文中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为广东某辉公司,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改为和县某门经营部,朱礼斌改为朱某斌,郑玉静改为郑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