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时工程量确认不清导致工程款争议-长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10民终180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2年3月5日,长葛某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长葛某甲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某甲建筑公司承包某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长葛市路段**期工程的3#、5#-7#、9#-11#、12#楼多层住宅楼建设工程;工程内容为图纸全部范围;工程资金为自筹;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暂定2500万元;工期为540天,施工期间为:2012年3月6日至2013年9月1日……。后某甲建筑公司与案外人蔡占峰、王喜德、岳海江、范秋生及李某山双方口头约定:(1)3#楼、6#楼由蔡占峰实际施工;5#楼由王喜德实际施工;7#楼由岳海江实际施工;9#楼、11#楼由范秋生实际施工;10#楼、12#楼由李某山实际施工。(2)李某山以全部垫资的形式承包10#楼、12#楼的工程,由某甲建筑公司向李某山支付工程款,李某山向某甲建筑公司缴纳2%管理费及5.6%税金……。该楼房于2013年年底竣工,某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将大部分房子预售,且购买人已入住。2016年10月7日,某甲建筑公司的股东李某卿、朱清安等人与李某山及案外人范秋生等四人签订对诉争工程的工程决算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在交工中,甲乙双方就工程价格产生争议,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二次进行工程预算,具体协议条款如下:1、按照施工图纸,结合实际情况如实增减工程量……3、工程造价按本次预算价下浮5%作为工程合同价……。后原被告对建筑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产生争议,拖欠的工程款一直未能妥善解决,李某山遂诉至法院。诉讼中,依李某山申请,2023年2月24日,法院委托河南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李某山承建的"星河湾"小区10号楼、12号楼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3年5月8日,河南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豫远建鉴[2023]014号《长葛市"星河湾"住宅小区12号楼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长葛市"星河湾"住宅小区12号楼工程价款为3217324.81元。依据《协议书》约定下浮后金额为3056458.57元。李某山支付鉴定费34100元。
另查明:李某山申请对长葛市"星河湾"住宅小区10#楼与12#楼进行工程价款鉴定时,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两栋楼的施工图纸和实际施工量及工程价款都一样,为了减少鉴定费用,均同意仅对12#楼进行工程价款鉴定,鉴定结论同时适用于10#楼和12#楼。期间,李某山已收到工程款4540452元。
法院最终判决:长葛某甲建筑公司需支付李某山工程款1061797.56元及相应利息;长葛某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李某山承担给付责任。
三、企业如何防范建设工程结算中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起来只是简单的工程款纠纷,但背后隐藏着许多企业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点。作为经常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人士,我想用大白话告诉你:为什么看似相同的两栋楼,最后结算时却产生了近10万元的差额?企业又该如何避免类似问题?
第一,工程量确认马虎不得,白纸黑字才是硬道理
本案中最关键的争议点是:10号楼和12号楼的现场签证单显示,10号楼的工程量只有12号楼的一半,但双方在一审时却"以为"两栋楼完全一样,同意用12号楼的鉴定结果直接套用到10号楼。结果二审时发现了这个差异,工程款就少了近5万元。
给企业的建议:施工过程中,每一项工程变更、每一处增减工程量,都要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不要因为"关系好"就口头约定,也不要因为"赶工期"就事后补签。记住,没有签字的变更单,就像没签字的借条,关键时刻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第二,结算协议要"傻瓜式"明确,不能留模糊空间
双方在2016年签了结算协议,约定"工程造价按本次预算价下浮5%",但没说清楚"本次预算"到底找谁做、怎么做。结果某甲建筑公司自己找了一家鉴定公司做预算,李某山却不认可,最后还得法院重新委托鉴定,双方都多花了时间和鉴定费。
给企业的建议:签结算协议时,别只写"按预算下浮5%"这么笼统的话,要明确写清:
- 找哪家鉴定机构(最好列明2-3家备选)
- 按什么标准计算(比如"按2013年河南省建筑工程定额")
- 如果对结果有异议怎么处理
这样写清楚了,就像点菜时说"我要微辣"而不是"随便辣",避免日后扯皮。
第三,房子交出去后,再提质量问题要小心
某甲建筑公司说房子有漏水问题,要求扣维修费,但法院没支持。为什么?因为早在2013年工程就完工了,某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把房子卖给了业主,业主都住进去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房子没验收你就敢卖,再以质量问题扣工程款,法院一般不支持!
给企业的建议:
- 作为开发商:收房时一定要认真验收,发现问题立即书面通知施工方,留好证据。别等业主住进去才发现问题,那时再找施工方就难了。
- 作为施工方:工程完工后,要主动要求书面验收。如果对方拖着不验收,要发正式函件催促,并保留邮寄凭证。别学本案的李某山,房子都住人了还没拿到验收单。
第四,费用扣除要有"凭据",不能想扣就扣
某甲建筑公司想扣各种费用:维修费、罚款、电费...但法院只支持了2000元罚款,因为只有这笔钱李某山在扣款通知单上签了字。其他费用要么没有书面约定,要么证据不足,统统没被认可。
给企业的建议:
- 签合同时就把可能发生的费用列清楚:管理费多少、税金多少、水电费怎么算、违约金标准...
-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当天就要让对方签字确认。比如安监局罚款,本案中就是因为李某山当天签了字,法院才支持扣2000元。
- 别存侥幸心理,以为"反正钱在我手里,先扣了再说"。没有依据的扣款,最后不仅要补上,还可能要付利息!
最后提醒:工程款结算不是终点,而是风险高发期
很多企业以为工程完工就万事大吉,其实结算阶段才是纠纷高发期。本案从2013年完工到2023年打完二审,整整10年!企业主们要记住:
- 工程资料要完整保存至少10年(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
- 每一笔付款都要有凭证,每一项变更都要有签字
- 遇到争议别拖,尽早协商解决,别让小问题拖成大官司
建设工程就像盖房子,地基打得牢,房子才稳当。结算工作做得细,企业才能睡安稳觉。希望这个案例能帮你在工程结算时多留个心眼,避免掉进这些"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