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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到期必须按时退还,企业不能随意增设付款条件-天门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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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23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2日,天门某乙公司作为甲方与厦门某甲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天门上坤北湖四季项目可视对讲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309040元;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应于质量保修期限届满、无质量问题且完全履行保修义务后无息返还;质量保修期从集中向商品房购房人发送的交付通知书所载交付日起开始计算2年。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供货完毕并经某乙公司收货验收完成。

工程结束后,双方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确定最终结算金额为244994元,质保金为7349.82元。2020年12月29日,某乙公司在天门日报发布交房公告,通知业主于2020年12月30日至31日集中办理收房手续。据此,质量保修期应为2020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2021年5月26日,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质保期满后,某甲公司多次催要质保金未果,于2024年12月21日邮寄催款函,但被某乙公司拒收。

法院判决:天门某乙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厦门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7349.82元及利息(以7349.82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别让"小疏忽"变成"大麻烦"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中的一个致命误区:企业不能随意给自己加戏,单方面增设合同外的付款条件

某乙公司败诉的关键原因很直接:合同里明明只写了"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就退钱",它却在法庭上说"你没交XX材料,所以不能退"。结果法院一查合同,压根没提过这些要求!这就像你去餐厅吃饭,菜单上写"餐费100元",结账时老板突然说"你没带纸巾,再加20元",这合理吗?当然不合理!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敲响了三记警钟

第一,合同是"白纸黑字"的承诺,不是"橡皮泥"
很多企业觉得"反正对方是合作方,我临时加个要求也没事"。但法院只认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提供"额外付款文件",但合同里根本没这条。结果不仅钱要退,还得额外付利息。建议:签合同时务必写清楚每一步操作(比如"退质保金需提供哪些材料"),别等到要钱时才临时编规矩。

第二,质保期不是"躲债护身符"
某乙公司辩称"质保期内可能有质量问题",但法院指出:两年质保期内,你没提过质量问题,也没证据证明设备坏了。这就像租房到期,房东说"可能水管会漏水"就不退押金——没实际问题就不能赖账!建议:如果真发现质量问题,务必在质保期内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证据,否则期满后想赖账,法院不会支持。

第三,拒收快递=自认理亏
某甲公司寄的催款函被某乙公司拒收,这在法律上等于"默认收到"。很多企业以为"不接电话、不收信就能拖时间",其实反而坐实了"故意拖欠"的事实。建议:收到催款函千万别躲!如果对金额有异议,应当场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比如"发票金额不对,请核对后再处理"。

一句话总结
质保金到期就是"交卷时间",企业必须按合同"交钱",不能临时改考题。签合同时多花1小时写清楚条款,能避免未来花1万元付利息+律师费!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企业名称按规则简化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人名已做匿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