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签合同公司不能推责?法院判赔9万6-巢湖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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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216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富煌.左岸春晓项目S3#楼、书画室工程系由安徽某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王某为项目负责人。2019年8月15日,王某以安徽某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租用巢湖某源吊装装卸有限公司吊车,并签订《吊车租赁合同》,合同上加盖了“安徽某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煌左岸春晓会所S3项目部”的印章,王某作为甲方代表签字。合同约定:甲方需在吊车租赁结束后根据清单核对后支付费用,逾期支付赔偿金=结算额×0.5%/天。
原告提交《富煌左岸春晓S3#及书画室吊车时单统计表》及《说明》,显示吊车费用116200元,前期支付25000元,下剩91200元;另吊运费2600元,钢板租赁费5400元,合计5600元。王某确认总金额96800元无异议。安徽某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合同无效,因盖章是项目部章且注明“订立经济合同、借据无效”,并称王某是实际施工人,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王某自己承担第三方经济往来。但法院查明,沈世军在同一项目中曾作为安徽某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材料验收员和现场签证员(在另一租赁合同中)。
判决结果:安徽某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判支付租赁费968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过高违约金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项目部乱盖章,公司赔钱跑不了!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以为项目部章写了“合同无效”,公司就能甩手不管,结果法院照样判你赔钱!
为什么安徽某珏公司输了?
- 项目负责人签字,公司难脱责:王某挂着“项目负责人”头衔,用项目部章签合同,还现场指挥吊车作业。法院认为,巢湖某源公司作为普通供应商,根本没法分辨这个章是不是“无效”,只会觉得“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就像你去餐厅吃饭,看到穿经理制服的人给你签单,你肯定相信餐厅会买单,对吧?
- “内部协议”对外没用:安徽某珏公司和王某签了内部承包协议,说“第三方债务王某自己扛”。但法院直接指出:这种协议没对外公示,供应商不知道,就不能用来坑人! 说白了,公司内部怎么分账是你们的事,不能拿去忽悠合作方。
- 验收员签字成“铁证”:更关键的是,沈世军这个人在同一项目里,之前已被安徽某珏公司公开指定为材料验收员(另一案子有记录)。他这次在结算单上签字,法院直接认定“公司认可这笔账”。相当于公司自己埋了“雷”,最后被炸到。
企业避坑指南(非法律人士也能秒懂):
✅ 项目部章必须“圈死用途”:
- 别让项目部章随便乱盖!如果章上写“订立合同无效”,就绝对不能用在签合同时。建议:
- 印章刻成“仅用于工程进度确认”“不得对外签约”等明确字样;
- 项目部签合同必须用公司公章+法人书面授权(比如“王某仅限采购钢材”)。
✅ 项目负责人权限要“晒在阳光下”:
- 别只口头说“王某是负责人”。合作前主动发函给供应商:“我司在XX项目指定张某收货、李某签合同,其他人无权代表”。
- 定期检查项目部:发现王某这类人用项目部章签了吊车合同,24小时内发函给供应商声明“无效”,避免事后背锅。
✅ 内部承包协议≠免死金牌:
- 和王某这类人签内部协议时,必须同步通知所有供应商:“工程已分包给王某,今后找他签合同”。
- 更保险的做法:让王某以个人名义签合同(比如“王某(个人)租用吊车”),避免扯上公司名头。
一句话总结:企业管不好项目部,等于给供应商发“空白支票”!盖章、签字、付款,每个环节都要留痕、公示、监督。别等到法院判赔9万6才后悔——你的“小疏忽”,就是对方的“大证据”。
(注:本文案例已按规范匿名化处理,企业名称如安徽某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某源吊装装卸有限公司等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