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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企业仍需担责-肥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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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案号:(2020)皖01行终14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滁州某天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是2017年10月26日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芮某(男,1946年11月15日出生)在滁州某天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安排的位于上派镇水晶城附近从事道路清洁工作,2018年3月7日6时6分,芮某在由家骑三轮车前往工作区域工作,当行至103省道肥西县上派镇合铜路与灯塔路交口附近时,与孙荣驾驶的皖A×××××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经肥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芮某无责任。芮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在受理了芮某的申请后,于2019年1月23日向滁州某天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县人社局于2019年3月18日在收集了芮某提交及自行调查的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作出了认定芮某构成工伤的认定决定,并于2019年3月26日现场送达滁州某天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另查明,芮某在2018年3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肥西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滁州某天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维持原判,确认芮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企业用工风险警示:别把"超龄员工"当"免责员工"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企业招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反正他退休了,出事跟我没关系"。很多企业老板看到员工年龄大了,就简单签个"劳务合同",以为这样就能规避工伤风险,其实大错特错!

本案中,72岁的芮某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他早已超过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为他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没领养老金),法院依然认定这属于工伤。企业不服上诉,结果两审都败诉了。

为什么企业会栽跟头?
关键在于企业混淆了一个概念:达到退休年龄 ≠ 自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很多农民工、临时工一辈子没交够社保,到了年龄也领不到养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这类"超龄但没养老保障"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时企业照样要负责!

企业该如何防范风险?

  1. 上岗前必查"养老状态":招用50岁以上员工时,务必到当地社保机构查询其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光看身份证年龄就做判断,要索取社保缴费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2. 风险转移有妙招:对于确实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超龄员工,建议购买商业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注意!普通意外险可能不够用,要专门针对工作场景的险种。

  3. 合同名称不保险:就算签的是"劳务合同",如果员工实际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法院仍可能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别在合同名称上耍小聪明,关键要看实际用工方式。

  4. 出事别想"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认为是工伤而企业不认的,举证责任全在企业!本案中企业拿不出芮某已领养老金的证据,只能吃哑巴亏。建议建立完善的用工档案,保留好社保缴纳、退休手续等关键证据。

特别提醒家政、环卫、保安等大量使用老年员工的行业:别把"年龄大"当成"风险低",恰恰相反,这类员工往往抗风险能力更弱,一旦出事企业赔偿负担更重。规范用工管理不是增加成本,而是避免"小疏忽酿成大损失"的必要措施。

记住:法律保护的是"实际用工关系",不是合同名称。企业只有把用工管理做扎实,才能真正堵住法律风险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