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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挂靠他人施工需为设备租金买单-宜城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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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民终371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2014年12月1日,精工某达公司湖北分公司与宜城某建公司签订2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精工某达公司将宜城市天琦工业城C区精工办公楼、精工1#厂房等工程交给宜城某建公司承建。2015年4月23日,精工某达公司与宜城某建公司签订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精工某达公司将天琦工业城C区3号宿舍楼工程交给宜城某建公司承建。三份合同上加盖了宜城某建公司的公章,并由肖某军在宜城某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名。2014年12月21日,宜城某建公司出具施工承诺书并加盖了宜城某建公司印章,承诺上述工程由肖某军施工,肖某军在承诺书上施工项目承诺人处签名。2014年12月25日,肖某军出具《授权委托书》,基本内容为,"本人肖某军系天琦工业城**办公楼项目负责人,现委托邓某栋以我名义签署、澄清、证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天琦工业城(C区)办公楼项目施工,处理有关事宜,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书末尾所示,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为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书委托人处由肖某军签名加盖了宜城某建公司的公章,委托代理人处由邓某栋签名。为了上述工程项目施工,邓某栋需要租用章某的塔式起重机。2014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1份《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合同基本约定,租赁QTZ63型塔式起重机;签订合同之日支付进场费18000元;最低起租为4个月,月租金10000元,不够4个月按4个月计算,超出按实际天数计算;签订合同时预付租金10000元;起重机拆卸前必须付清租金,租金未付清严禁拆卸,因租金未付清导致闲置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2015年2月5日,双方签订第2份《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QTZ40型塔式起重机,签订合同之日支付进场费15000元,月租金9000元(其余内容与上述租赁合同一致)。2015年8月25日,双方签订第3份《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QTZ63型塔式起重机,签订合同之日支付进场费15000元,月租金7000元(其余内容与上述租赁合同一致)。上述3份租赁合同签订后,章某依约将塔式起重机交付给了邓某栋使用。2016年3月24日,宜城某建公司因拖欠章某的塔吊租金由工程现场负责人黄某林出具书面承诺并加盖宜城某建公司项目部专用章,基本内容为,"天琦工业城(C区)拖欠塔吊租金,我方与塔吊供应商章某达成承诺,C区宿舍楼封顶进度款到位付款伍万元,A区夫妻楼封顶付款捌万元,剩余款在工程完工后一次付清"。2016年7月7日,经邓某栋核算塔吊租赁费用,截止2016年5月30日共欠章某租金247000元。次日,肖某军给章某出具1份欠条,内容为,"欠条A区C区塔吊共计费用247000元,到5月30号之前"。嗣后,章某联系肖某军和宜城某建公司索要租金无果,导致本案诉讼发生。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宜城某建公司向章某支付塔吊租金247000元及利息,驳回了宜城某建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企业法律风险警示:
很多建筑公司以为把工程"包给"别人干就万事大吉,结果却要为别人的设备租金兜底!本案中,宜城某建公司允许肖某军挂靠经营(即"借壳施工"),以为租金是肖某军个人欠的,跟公司没关系,但法院一查:公司盖过章、出过授权书、项目部还打过承诺,最终判决公司必须还钱。为什么看似"局外人"的公司要背锅?关键在三个致命误区:

误区一:挂靠=甩手掌柜?错!
企业常以为:"工程包给实际施工人,债务就该他扛。"但法律不这么看!本案中,公司不仅在施工合同上盖公章,还出具承诺书把工程"正式交给"肖某军施工。这就等于向外界宣布:"他是我公司的人!"当肖某军用公司名义租塔吊、签合同时,法院自然认定这是公司行为。风险提示: 挂靠经营不是"免责金牌",公司必须全程监管挂靠人的对外签约,否则每份合同都可能成为"催债令"。

误区二:项目部印章随便盖?危险!
公司常觉得:"项目部章不是公司公章,出了事不认账就行。"但本案中,现场负责人用项目部章写租金承诺书,法院直接采信——因为公司曾在政府备案文件中使用过同一枚印章!这就等于自己"作证":这章代表公司。风险提示: 项目部印章必须严管!每枚印章使用都要登记备案,严禁在对外文件(如付款承诺、结算单)上乱盖。发现挂靠人私刻印章,立即报警并公示声明。

误区三:授权书是"挡箭牌"?反成证据!
企业以为:"我给挂靠人出个授权书,责任就划清了。"但本案恰恰相反!公司给肖某军的授权书,加上肖某军转授权给邓某栋的文件,反而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租塔吊是公司行为。风险提示: 授权书要写清"仅限内部管理",严禁出现"代表公司签约"等表述。挂靠人对外签署的每份合同,公司必须亲自审核并留存原件,发现超范围签约立即发函否认。

企业自保三招:

  1. 挂靠协议加"紧箍咒":在内部协议中明确约定——挂靠人欠债由其个人承担,且公司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要求挂靠人提供足额保证金。
  2. 印章管理"双人双锁":项目部印章使用必须经公司总部审批,每次盖章附《用印事由说明》,并同步拍照存档。
  3. 合同审核"一票否决":挂靠人以公司名义签的设备租赁、材料采购等合同,必须报公司法务审核,重点检查付款条款和违约责任。

记住:公司名称和印章是企业的"身份证",一旦借出就等于授权他人"刷你的脸"!别等法院判决书送到门口,才想起该管管"自己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