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人员随意签收材料可能让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阜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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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2民终596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9月份,合肥某程有限公司因承建《碧桂园翡翠湾三标项目》工程与阜阳颍上某盛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合肥某程有限公司购买阜阳颍上某盛有限公司混凝土,单价按照阜阳市工程信息价下浮4%,以现场签收的送货单为结算依据。合同签订后,阜阳颍上某盛有限公司依约供货,2017年9月到2019年6月,双方对账确认金额为15862976.3元,合肥某程有限公司已付款13100000元。阜阳颍上某盛有限公司提供的计日工签证单中,朱某勇、王某桥、王某海、李某乐、贾某标作为合肥某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相关单据中签字,2018年5月、2019年7月至11月的送货单中也有这些人的签字。经核算,这些人员签收的混凝土数量为2796方,金额为1436788.44元。
另查明,合肥某程有限公司曾以混凝土质量问题为由起诉阜阳颍上某盛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但经法院审理,两级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合肥某程有限公司需向阜阳颍上某盛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4199764.74元及利息(从2021年3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欠钱不还",实则暴露出企业合同管理中的致命漏洞——工地签收人员身份认定风险。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又没授权这些人签字,凭啥要我买单?"但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在工地上长期代表公司签收材料的人,即使没签授权书,公司也得认账!
关键风险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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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也能代表公司
本案中,朱某勇等五人虽未被公司正式授权,但他们在计日工签证单等工程文件上长期签字,法院认定这是"职务行为"。通俗说:你在工地上默许这些人签字收货两年,突然说"不认识他",法院不会支持你。 -
质量问题不能当"挡箭牌"
合肥某程公司以"混凝土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货款,但因未及时检验提出,且另案诉讼已败诉,法院直接驳回。就像买了水果不检查,放烂了才说"不新鲜",商家肯定不认。 -
笔迹质疑要趁早
公司声称"贾某标等人签字笔迹不一致",但从未在对账时提出异议,诉讼中才要求鉴定,法院以"举证不及时"为由拒绝。这好比收到快递不验货,等用坏了才说"包装被拆过",很难让人信服。
企业风险防范实操指南:
✅ 签合同时明确"谁有权收货"
在合同中白纸黑字列出授权签收人名单(附身份证号),写明"除名单内人员外,其他人签收无效"。每季度更新名单并书面通知供应商,避免工地"张三李四"都能签字。
✅ 建立"收货三步法"制度
- 当场核对:收货时立即比对送货单与实际货物(数量/型号/日期);
- 48小时对账:要求财务部门2天内与供应商确认单据;
- 问题即时反馈:发现异常立即书面通知对方,保留微信/邮件记录。
(本案中若合肥某程公司当时核对出"2018年5月2日方量应为60却记62"等问题,及时提出就能避免后续纠纷)
✅ 质量问题"黄金72小时"原则
收到货物后72小时内必须完成检验,发现问题立即:
- 拍照/录像留存证据
- 书面通知供应商(保留邮寄凭证)
- 申请第三方机构检测
超过这个时间,就像本案中等工程完工才提质量问题,法院基本不会支持。
✅ 善用"对账单"封口风险
每月让供应商提供对账单,加盖公章后由授权人签字。重点:对账单上必须写明"双方确认无其他未结款项"。本案中合肥某程公司认可了1586万元的对账单,却对后续143万元送货单扯皮,就是吃了没规范对账的亏。
一句话总结教训:
"工地收货不把关,百万欠款自己担"——企业必须把签收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否则每个工地人员都可能成为你的"隐形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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