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单在谁手里谁就是债权人-当涂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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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民终184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当涂某荣建材厂持有编号为0000452、0000453、0000454、0000455的"吴山某销售有限公司送货单"。编号为0000452、0000453的送货单上标注的日期均为2020年8月8日,编号为0000454的送货单上标注的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编号为0000455的送货单上标注的日期为2020年8月12日。以上四张送货单标注的规格为240×115×90、数量为4000块、收货单位为马建四标、车牌号为皖E×××××、收货单位及经手人为孙某。其中编号为0000453、0000454、0000455的送货单右上角均标注了黑色字样的"3500"。当涂某荣建材厂依据持有的上述四张送货单向吴山某销售有限公司主张货款8410元(14500块×0.58元每块)。吴山某销售有限公司认可案涉四张送货单载明的16000块水泥砖由案外人张某国销售给其,其已与张某国结算并支付了全部货款的事实。
当涂某荣建材厂的经营范围为水泥砌块生产、销售。吴山某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批发、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涂某荣建材厂于2020年5月8日与马鞍山某福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对型号为240×115×90的砼多孔砖约定的单价为0.57元每块。当涂某荣建材厂于2020年8月12日与马鞍山某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中对型号为240×115×90的砼砖约定的单价为0.62元每块。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吴山某销售有限公司向当涂某荣建材厂支付货款8410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送货单就是"欠条",谁手里拿着送货单,法律就认为谁是债权人!
想象一下,你卖了货给人家,对方没给钱,但把写有"已收货"的单子给了你。这张单子就是你的"债权凭证"。在本案中,当涂某荣建材厂手里拿着吴山某销售有限公司的送货单,送货单上清清楚楚写着收了什么货、数量多少。吴山某公司却说"我们已经把钱给张某国了,跟你没关系",但法院为什么没采纳这个说法呢?
原因很简单:如果吴山某公司真的和张某国交易,送货单应该在张某国手里,吴山某公司付款时应该把送货单收回。可现实是送货单一直在当涂某荣建材厂手里!这就好比你借给朋友1万元,朋友把借条给了别人,然后说"我已经把钱还给那个人了",但借条还在你手里,法院当然认为你朋友还没还钱。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暴露了三个致命风险:
风险一:付款对象错误导致重复支付
吴山某公司可能真的把钱给了张某国,但因为没有收回送货单,又得再付一次钱。就像你买东西,付了钱但没拿小票,结果商家又拿着小票找你要钱一样。企业付款时必须确认:1) 付款对象确实是交易对方;2) 收回原始凭证,否则可能"钱货两失"。
风险二:送货单管理混乱埋下隐患
吴山某公司自己的送货单被别人拿去用,还让送货方持有,这简直是给日后纠纷埋雷。企业一定要管好自己的业务单据,自己的送货单只能自己开,不能随便让别人使用。就像不能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用一样。
风险三:价格约定不清吃大亏
送货单上没写单价,法院只能按市场价判。当涂某荣建材厂拿出同期与其他公司的合同,证明0.58元/块合理就赢了。如果企业交易时不明确约定价格,发生纠纷时可能按对自己不利的价格计算。
企业防范指南:
- 管好你的"债权凭证":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单等必须规范管理,谁供货谁拿单,付款后必须收回单据或盖"已付款"章。
- 付款前"三确认":确认收款人身份、确认交易事实、确认单据回收,避免"付了钱还欠债"。
- 白纸黑字写清楚:交易时务必书面约定货物规格、数量、单价、付款方式,哪怕是简单的确认单也要签字盖章。
- 定期对账不留疑:每月与客户核对往来账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别等到对方跑路才着急。
特别提醒建材、贸易类企业:行业习惯口头交易、单据不全的情况很普遍,但这恰恰是法律风险高发区!一次"讲人情不签单",可能换来数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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