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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代偿后保证金必须从追偿款中扣除-宣城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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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皖1802民初173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9月29日,陈某作为承租人、怀远县某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诚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宿州某鑫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鑫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某汽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六份《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每份合同租赁物均为二手汽车一辆,租赁期限19个月,计息本金143000元,月利率7‰,每月应支付租金8064.18元(首期租金为8331.11元)。同日,某鑫公司与李某甲、李某乙、某诚公司及陈某签订六份《租后管理合同》,约定陈某向某鑫公司交纳每辆车保证金7865元;若陈某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某鑫公司代偿后取得追偿权;代偿款项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利息;李某甲、李某乙及某诚公司为陈某提供反担保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因陈某未能按期向某汽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某鑫公司作为保证人向某汽租赁公司予以代偿,陈某向某鑫公司归还了部分代偿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某鑫公司累计代偿263528.66元,陈某已归还部分款项,剩余未归还代偿款合计263528.66元。某鑫公司收取陈某六台车保证金共计47190元(每台7865元)。

陈某辩称某鑫公司私自拖走车辆并要求扣除每台车担保费6200元、手续费1000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认定某鑫公司作为保证人已履行代偿义务,有权向陈某追偿,但某鑫公司收取的47190元保证金应予以退还并从代偿款中扣除。

判决结果:陈某需支付某鑫公司代偿款216338.66元(263528.66元-47190元)及相应利息;某诚公司、李某甲、李某乙对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某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企业作为保证人代偿后,若未妥善处理保证金问题,可能面临追偿金额被大幅削减的风险。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常犯一个错误:认为"代偿款就是实际能拿回的钱",却忽略了保证金这个"隐形扣款项"。

风险一:保证金管理混乱,导致追偿金额"缩水"
本案中,某鑫公司收取了47190元保证金,但未在追偿时主动扣除,导致法院直接从26万余元代偿款中减去这笔钱,最终只能拿回21万余元。很多企业收取保证金时很积极,但到了代偿环节却忘了这笔钱的存在,或者错误认为"保证金可以抵扣其他费用"。实际上,保证金是专门用于保障债务履行的,代偿后必须优先处理。企业应当建立"保证金台账",在每笔业务开始时就明确:

风险二:证据缺失,抗辩理由不被采纳
陈某辩称某鑫公司私自拖走车辆并要求扣除担保费、手续费,但因拿不出证据,法院全部不予支持。企业常犯的错误是:

正确做法:实施拖车等措施前必须书面通知债务人;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开具发票并注明用途;建立"业务全留痕"制度,重要沟通用企业微信或邮件进行。

风险三:反担保设计不严谨,追偿链条断裂
本案中,某鑫公司让某诚公司、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提供反担保,法院全部支持了连带责任。但实践中很多企业犯的错误是:

正确做法:至少设置2个以上有偿付能力的反担保人;在合同中写明"连带责任保证";要求反担保人提供房产证、银行流水等资产证明。

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1. 立即盘点保证金:检查所有业务中收取的保证金,建立电子台账,代偿前自动计算应扣除金额
  2. 改造合同模板:在《反担保合同》中增加"保证金优先抵扣代偿款"条款
  3. 开展证据演练:每月模拟一次"客户违约"场景,测试拖车通知、费用催收等环节的证据留存是否完整

法律小贴士:根据《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追偿范围不包括已收取的保证金。企业常误以为"代偿多少就能追回多少",却忽略了保证金这个"减项"。正确的计算公式应是:可追偿金额=代偿总额-保证金余额-已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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