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无需提供维修发票也能获赔——荆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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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02民初3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鄂HF1**号新能源汽车登记所有人为赵某武,在中国某财险荆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额17.59万元)。2024年5月13日,该车在高速上因操作不当撞到路面障碍物,导致轮胎、底盘受损,交警认定赵某武负全责。事故后,车辆被送至钟祥某汽车服务中心维修,赵某武未支付修理费,并向修理厂出具《赔偿权益转让通知书》,将保险索赔权转让给该中心。
保险公司认为修理厂主张的维修费25733元过高,主动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经双方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鉴定,车辆损失为16250元(已扣残值)。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向修理厂支付保险金17050元(含车损16250元+施救费1500元)。保险公司上诉称“修理厂未提供维修发票,应扣减20%金额”,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两大法律风险
1. 别用“没发票”当挡箭牌,司法鉴定结果更具法律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修理厂未提供维修发票”为由要求扣减赔偿款,但法院直接依据其自己申请的司法鉴定认定了损失金额。很多企业误以为“没发票就能拒赔”,但根据《保险法》规定:
- 若保险公司对损失金额有异议,必须主动举证(如申请鉴定);
- 一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报告将成为核心证据,事后以“没发票”反悔几乎不可能胜诉。
企业应对建议: - 作为被保险人(如修理厂):即使未收到维修款,也务必保留维修记录、沟通凭证,配合司法鉴定;
- 作为保险公司:若质疑损失金额,立即书面要求补充材料,并在鉴定过程中全程参与查验,而非等到诉讼阶段才提异议。
2. 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别忽视“权益转让书”的威力
车主赵某武将索赔权转让给修理厂时,仅通过一份《赔偿权益转让通知书》完成操作,保险公司却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抗辩。但法院指出:
- 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保险公司);
- 修理厂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通知书,转让行为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必须向新债权人(修理厂)赔付。
企业应对建议: - 若企业受让债权(如供应商承接客户索赔权):务必留存书面转让协议+有效送达证明(如邮政回执);
- 若企业是债务人(如保险公司):收到转让通知后,必须停止向原债权人付款,否则需二次赔付。
本案给所有企业的警示:法律程序一旦启动,拖延和事后找借口只会扩大损失。保险公司因怠于行使鉴定异议权,最终多赔3250元;而修理厂凭借规范的债权转让操作,轻松实现“修车不收款,直接找保险公司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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