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须为公司债务连带担责-林州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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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680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5月18日,林州某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向林州市某某联社太平庄信用社借款320万元,河南某甲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宋某亮、崔某军、辛俊现四人共同提供担保。某乙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崔某军系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借款到期后,某乙公司未还款。2024年6月29日,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亮通过个人账户代某乙公司偿还本息合计113万元(银行出具证明确认该款项系宋某亮代某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同日,崔某军个人账户另还款108万余元。
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追偿代偿款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某乙公司偿还113万元及利息,并主张崔某军作为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某甲公司全部诉求,判令某乙公司偿还113万元及利息(年利率3.45%),崔某军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风险提示: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防火墙”必须筑牢!
本案暴露出企业两大高频风险,尤其值得创业者和小微企业主警惕:
1. 为他人担保?先算清“代偿后能否追回”的账!
某甲公司替某乙公司还款后,本可依法向某乙公司追偿。但实践中,债务人转移资产、推诿扯皮是常态。本案中某乙公司竟辩称“还款主体不明”“金额需核实”,试图拖延偿付。
企业行动指南:
- 对外担保前务必核查债务人还款能力(如查征信、验资产);
- 代偿时必须留存清晰证据链:银行回单注明“代XX公司偿还XX贷款”,同步取得债权人书面确认(如本案银行出具的《证明》),避免被质疑“个人还款”或“金额不明”。
2. 一人公司股东最大陷阱:公私财产不分=个人要还公司债!
崔某军败诉的关键原因在于:作为某乙公司唯一股东,他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尽管他声称“个人代偿了1000多万元”,但法院指出——
他仅提交了自己制作的财务报表,未提供银行流水、完税凭证等客观证据,无法证明公司钱没进自己腰包。
通俗说:如果你开的是一人公司,却用个人微信收公司货款、用公司账户付自家房贷,法律就视同“公司是你的钱袋子”。一旦公司欠债,债权人可直接要你个人财产抵债!
血泪教训:
✅ 严格隔离公私账户:公司收款必须进对公账户,股东借款需签借条、走审批;
✅ 年度审计不能省: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独立审计报告,留存工资发放、税费缴纳凭证;
✅ 拒绝“走账式”代偿:像崔某军用个人账户替公司还款,反而埋下财产混同隐患——应由公司账户直接支付,或签书面委托协议明确代偿性质。
划重点:一人公司不是“个人小金库”!最高院多次强调:股东若不能自证清白,公司欠债股东“兜底”是铁律。别等到被法院冻结房产、银行卡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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