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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借款用于公司经营需共同还款-丹江口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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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3)鄂0381民初49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康某系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10月30日向丹江口某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某甲公司现金拾万元整。丹江口圣源实业康某”,借条由康某签字,没有加盖某乙公司的章子。当日,丹江口某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10万元借款转到某乙公司账户,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称,借款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后原告向康某索要借款,被告没有偿还能力,双方约定了利息,康某在借条上添加“月息2%”的字样,并在利息下方签了本人的名字。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没有还款。2016年1月28日,丹江口某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丹江口某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和康某需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5年10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用个人名义签借条,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公司和个人要一起还钱!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糊涂操作”:老板以为自己签个字就能搞定公司借款,结果不仅公司要赔钱,个人钱包也得跟着“出血”。法院为啥这么判?关键就两点:

  1. 钱进了公司账户:10万元借款直接转到某乙公司账户,说明是用于公司经营,不是老板私人花销。
  2. 签名代表公司行为:康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虽然没盖公章,但结合转账记录和后续催款行为,法院认定这是“代表公司借款”,不是个人借款。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一句话总结风险防范:
企业借钱不是老板“一句话”的事!公章要盖、账户要对、条款要全——别让省事变“烧钱”,规范操作才能护住企业钱袋子。下次签借款文件前,多花5分钟检查这三点,就能省下几十万冤枉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