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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表决比例未达三分之二将导致变更登记无效-枣阳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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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案号:(2024)鄂0683民初17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枣阳某甲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9日登记成立,初始登记5名股东各持股20%,郭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有13名出资人,总出资503万元(例如谢某明出资100万元、占比19.88%,杜某出资64万元、占比12.72%等)。2015年5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并选举新管理层,但该决议后被法院认定为不成立(因同意票未达章程要求的三分之二表决权)。

截至2023年5月,公司实际出资人调整为10人:谢某明持股44.11%(221.875万元),谢某持股8.15%(41万元)等。2023年9月,谢某明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果,遂向其他8名股东发送会议通知。10月29日,谢某明和谢某在公司门口召开会议,形成决议:选举谢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后,谢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公司存在多份章程。其中一份无日期的章程(记载13名股东、503万元出资,12名股东签字)被认定为实际运营章程,该章程规定"重要事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而2023年10月29日的股东会仅有谢某明(44.11%)和谢某(8.15%)同意,合计表决权52.26%,不足三分之二(约66.67%)。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谢某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认定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股东会表决比例陷阱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股东会投票时,赞成票的"股权比例"没达到章程规定的门槛,导致整个决议作废。就像公司搬家要全体业主同意一样,选法定代表人这种大事,必须按章程"算够票"才能生效。很多老板栽跟头就栽在这三点上:

1. 别用"假章程"糊弄自己
枣阳某甲公司出了4份章程:有的写5个股东、100万出资(工商备案用),有的写13个股东、503万出资(实际用)。法院最终认定了那份和真实股权匹配的"无日期章程"。风险提示:企业必须确保"工商备案章程"和"实际运营章程"完全一致!如果股东变了、出资额改了,必须同步更新章程并备案。否则一旦打官司,法院会按真实情况判,"假章程"直接作废。

2. 投票前先算清"够不够三分之二"
本案中谢某明和谢某合计持股52.26%,离66.67%差了14个百分点。法院明确说:选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公司法》强制要求三分之二的事项(如合并、解散),但只要章程写了"重要事项需三分之二",就必须遵守
实操建议

3. 通知程序必须"留痕"
谢某明虽然发了短信微信通知股东,但8人里6人没回复。法院认为:章程规定"提前5天书面通知",短信微信算不算数?要看章程是否认可电子方式!如果章程写"必须邮寄挂号信",短信通知就可能无效。
安全做法

总结教训:股东会不是"人到齐就能开",更不是"大股东说了算"。表决权比例是生命线——差1%都可能让百万投资打水漂!尤其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等事项,务必三查:
① 查章程对表决比例的具体要求;
② 查实际股权结构(以最新出资证明为准);
③ 查通知程序是否滴水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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