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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后开发商必须协助办理房产证-当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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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173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5月13日,鲍某、占某作为买受人与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了《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鲍某、占某购买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淯溪镇某村某大道当阳市月潭湖第A单元号房,该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共128.1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834元,总金额235009元。合同约定买受人签订合同当日付75009元,余款16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符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提交产权部门办理该房屋产权证书。

合同签订当日,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向鲍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到75009元。2014年10月19日,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向鲍某出具了《月潭湖房屋交接联系单》,确认鲍某已交清购房款,可以办理入住手续。之后鲍某验收并入住该房屋。

2013年12月8日,鲍某与占某为案涉房屋办理了当阳市商品房屋预告登记。鲍某为案涉房屋在中国某银行当阳支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本金160000元,贷款期限180个月,现已全部清偿完毕。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一是确认双方签订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是判令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天内协助鲍某、占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三是案件受理费由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了个醒:卖房收钱只是开始,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否则"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迟早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这个案例值得关注?

  1. 合同义务不能"一卖了之"
    很多开发商以为房子交出去、钱收到手就万事大吉了。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都很明确:交房后60天内必须向产权部门提交资料,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本案中,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收了全款却不履行这项义务,结果被业主告上法庭,最终不仅要配合办证,还得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 业主钱已付清,权利必须保障
    鲍某和占某不仅付了7.5万元首付款,还通过银行贷款付清了剩余16万元,房子也住了好几年。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没有任何理由拖延办证。法院明确指出:合同有效成立,开发商就必须按约定办事,否则就是违约。

  3. "内部问题"不是挡箭牌
    开发商可能会说"我们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资料不全"、"欠了税款"等等。但这些理由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脚!就像你借钱给别人,不能因为自己记性不好就说"我忘了借条在哪"就可以不还钱一样。开发商必须确保自己具备办证条件,这是基本责任。

  4. 逃避只会让损失更大
    本案中,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连法庭都不去,直接"玩失踪"。结果呢?法院缺席审理后直接判它全败。很多企业遇到纠纷就躲,殊不知这样反而会让自己陷入更被动的局面——因为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直接下判决。

企业如何避免这类风险?

很多房地产企业栽跟头,不是因为法律太复杂,而是因为"习惯性忽视"这些看似简单的程序性义务。记住:在房屋买卖中,交钥匙只是完成了一半工作,帮业主拿到"红本本"(房产证)才算真正履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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