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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企业需额外支付利息损失-桐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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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202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3年,上海台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雨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签订《SBS防水卷材采购合同》。2013年6月29日,上海台某公司按约供货,桐城市雨某公司人员签收确认。2015年1月26日,双方对账确认桐城市雨某公司欠货款280000元。之后,桐城市雨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支付4万元、2019年2月2日支付8万元,剩余160000元一直未付。上海台某公司多次发函催款(包括4份催款函和1份律师函),但对方始终拖延。

法院判决:桐城市雨某公司需在20日内支付上海台某公司货款16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3月29日的利息37986.6元;2021年3月30日后的利息,按市场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日。同时,驳回了上海台某公司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主要由桐城市雨某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拖欠货款,小心“小钱变大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拖欠货款绝不是“拖一拖就没事”。法院判桐城市雨某公司不仅要付本金,还得额外付近4万元利息,原因就两点:

  1. 合同白纸黑字,拖延=违约:合同里写明“货到验收后20天内付清”,但对方拖了7年才付部分钱。哪怕合同没写清“利息怎么算”,法院也会按国家规定强制计算——拖得越久,利息滚得越多(本案利息按年利率3.85%算,74个月就多出3.8万元)。
  2. 催款证据不保留,吃亏在眼前:上海台某公司赢在保留了对账单、催款函、银行记录等完整证据。反观桐城市雨某公司,既不答辩也不出庭,等于自己“认输”。现实中,很多企业口头说“下次付”,但从不留记录,最后钱没要回,还倒贴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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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间的买卖,本质是“信任+规则”。规则没守好,小拖欠会变成大损失。管好合同、留好证据,才能让生意稳稳赚钱,而不是替别人“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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