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直接接收服务方发票即被认定为合同主体-怀远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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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21民初913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南京一某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怀远县白莲坡镇何某机械租赁服务部的挖掘机在南京麒麟花岗工地从事取土作业。经结算,南京一某分公司欠付何某机械服务部挖掘机租赁费41,890元。何某服务部按南京一某分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票号01181674),并由员工何某吕与南京一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进行结算确认。证人胡某、吴某均证实参与了该工地施工,并与何某吕一同向南京一某分公司催收欠款。
法院判决结果:南京一某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向何某机械服务部支付挖掘机租赁费41,890元;驳回何某机械服务部对娄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企业绕过"中间人"直接交易可能"引火烧身"
本案看似简单的欠款纠纷,却暴露了企业合作中的高危漏洞:当企业实际接收服务方发票、直接参与结算,却声称"只和中间人签约"时,法院会认定你才是真正的合同主体!
南京一某分公司辩称:"我们只和娄某签合同,和何某服务部无关",但法院直接戳穿了三个关键事实:
- 发票开给谁,谁就是付款人——何某服务部直接向南京一某分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且对方已签收;
- 老板亲自谈结算,就是默认签约——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直接与何某服务部员工沟通结算细节;
- 证人证言铁证如山——工地工友均证明是南京一某分公司直接指挥挖掘机作业。
企业血泪教训:
- 若你让外包方"代找设备",却跳过外包方直接对接设备方(如收发票、谈价格、现场指挥),法院会认为你已绕过中间人,和设备方建立直接合同关系;
- 事后甩锅"这是外包方的责任"根本无效!就像本案中南京一某分公司拿不出付款凭证,却想用"2020年和娄某补签的协议"推责,法院直接驳回。
风险防范三步走:
✅ 签合同必须"三统一":合同主体、付款账户、发票抬头必须完全一致。若委托娄某找设备,就让娄某公司开票给你,切勿让设备方直接开票!
✅ 结算留痕"防火墙":所有沟通必须通过书面确认(如邮件、工作群),避免法定代表人私下谈价格。本案中陶某的通话记录成了致命证据。
✅ 进场前划清责任:在工地入口公示"本项目设备均由XX公司统一调度,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服务",拍照存档。
小企业常犯的致命错误:以为"口头说好就行",结果被录音、发票、证人三方围剿!记住:老板的一句"这个事你直接办",可能让你多赔几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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