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超一年不讨薪将丧失胜诉权-钟祥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6)鄂0881民初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原告系被告公司营销员,2012年6月离职。被告于2012年7月1日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了转移手续,被告为原告缴纳了至2012年7月的社会保险。钟祥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报核定科证实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的社会保险属于个人缴纳。被告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未送达给原告。2015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律师给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对"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还有52914.04元的应发收入未支付"进行回复。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复函要求对账。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钟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和奖金等收入58651.56元。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其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过法定时效。
三、企业必须知道的劳动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让企业"吃哑巴亏"的致命陷阱。王某离职3年后才讨薪,公司以为没开离职证明就能拖着不付,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胜诉——但注意!这绝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拖延结算工资。恰恰相反,这个案例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两大风险:
1. "不给离职证明就能无限期拖延"是致命误区
王某以为公司没开离职证明,劳动关系就还存续,所以3年后才讨薪。法院明确指出:即使企业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只要员工实际离职且社保停缴(自己开始缴纳社保),劳动关系就已终止。关键点在于:仲裁时效从实际离职之日起算,不是从拿到离职证明那天开始! 很多企业误以为"拖着不办手续就能避免支付",结果反而可能因程序瑕疵被认定违法解除,面临更高赔偿。
2. "员工不催就不付"将引发连环风险
本案中,公司财务人员手写欠薪数额被法院认为"无公章无效",但现实中如果企业真的拖欠工资:
- 员工可能随时在离职后1年内主张权利(本案因超期败诉属特例)
- 每拖欠1天需额外支付50%-100%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员工以此为由"被迫离职",企业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给企业的三条救命建议:
✅ 离职当天"三件事"必须做完
- 签署书面离职协议(注明工资已结清/支付时间)
- 开具离职证明并让员工签收
- 3日内完成工资结算(宁可多付也不能少付)
案例教训:公司2012年6月让王某离职,却拖到2015年才对账,给员工留下"持续拖欠"证据
✅ 对"隐形离职员工"主动出击
遇到员工不辞而别:
- 立即发《返岗通知书》(EMS邮寄留存)
- 超过3天未到岗,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 同步办理社保停缴手续
本案警示:公司以为"不知下落就不用通知",结果王某用自己缴社保的行为反证劳动关系已终止
✅ 对账记录必须"三有"
财务手写的欠薪单被法院否定,正确做法:
- 有公章(财务专用章也行)
- 有双方签字
- 注明"仅用于核对,不作为支付依据"
特别提醒:员工发律师函要求对账时,务必在10日内书面回复,避免被认定为默认欠款
风险防范比事后补救更重要
这个案例中,钟祥希某有限公司虽然胜诉,但耗费了大量时间和律师费。现实中,80%的劳动纠纷源于企业操作不规范——离职手续漏一步,可能多赔3个月工资;工资条少签一个字,仲裁时直接认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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