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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约不慎可能让企业主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汉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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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84民初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6月12日,汉川某纺有限公司在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申请开通网上电子银行业务,并签订了《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同日,汉川某纺有限公司授权其法定代表人孙某通过农业银行电子渠道发起"微捷贷"业务的贷款申请、信息授权、合同签订等操作。双方形成了网上电子版本《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1日,借款年利率3.75%,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约还息。

2023年6月12日,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向汉川某纺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汉川某纺有限公司和孙某未按期完全偿还。截止2024年10月12日,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81.35元,支付利息77002.79元,尚差欠借款本金1998818.65元,利息30893.89元。

法院判决:汉川某纺有限公司、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98818.6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三、核心观点:电子签约要当心,企业主可能个人"背锅"

这个案例看起来简单——企业贷款没还清,银行起诉要求还款。但仔细看,你会发现一个关键问题:为什么法定代表人孙某要和公司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原来,在签订《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时,合同中有这样两条关键约定:

  1. "借款人(企业)授权借款人(个人)代理其与贷款人签订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微捷贷'业务相关合同"
  2. "借款人(企业)授权借款人(个人)代表其通过贷款人自助电子渠道发起借款申请、签订合同、贷款支用、贷款偿还和贷款结清等操作"

这两条看似普通的授权条款,实际上让孙某从"公司代表"变成了"共同借款人"!这就是为什么法院判决孙某要和公司一起还钱。

对企业来说,这有三个重大警示:

警示一:电子合同不是"点一下"那么简单

很多企业主觉得网上签约方便快捷,就随便点"同意"。但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是当你在手机或电脑上授权法定代表人操作时,一定要看清楚授权范围。案例中孙某不仅代表公司借款,还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还不上钱,银行可以直接要他个人的房产、存款来还债。

警示二:授权书是"双刃剑",用不好会伤到自己

企业授权法定代表人办理业务很常见,但授权范围必须明确。案例中的授权过于宽泛,导致个人与企业"混同"。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授权仅限于"代表公司办理",而不是让个人也成为合同当事人。建议企业在授权时明确写明"法定代表人仅以公司名义行事,个人不承担合同责任"。

警示三:电子证据一旦形成,想反悔很难

这个案子中,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全部认可,为什么?因为电子合同、交易记录都清楚地保存在银行系统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现在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已经非常强,企业如果在电子签约时不小心,事后很难推翻。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签约前务必"三看清":看清合同主体(谁和谁签)、看清权利义务(自己要做什么、承担什么责任)、看清授权范围(授权别人能做什么)

  2. 电子签约要留痕:即使是网上操作,也要保存好操作记录、审批流程,证明是公司集体决策而非个人行为

  3. 避免"公私混同":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要严格分开,公司债务不要用个人账户还款,否则容易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4. 定期审查合同模板:很多企业直接用银行、平台提供的标准合同,但这些合同往往对提供方更有利。建议请专业律师审核常用合同模板

现在电子银行业务、线上贷款越来越普及,企业享受便利的同时,千万别忽视了法律风险。一个小疏忽,可能让企业主从"管理者"变成"债务人",辛苦打拼的家业说没就没。

[结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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