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管理者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需承担生命权纠纷赔偿责任-江宁生命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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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纠纷
案号:(2017)苏0115民初1031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6月4日4时30分许,在南京市江宁区张桥社区原创码头露天仓库附近,贾某驾驶苏D×××××自卸货车在进行卸沙作业时车辆侧翻,压倒由胡某驾驶的皖E×××××自卸货车,造成皖E×××××自卸货车乘车人徐诚死亡的事故。苏D×××××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溧阳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毕某,双方系挂靠关系;该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皖E×××××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马鞍山某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实际车主为杨某,双方也是挂靠关系;该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关于事故发生原因,贾某陈述"在我准备卸货的时候,皖E×××××渣土车就停到了我车辆的左侧…我们两车之间的距离大概就2米多点,然后我先起顶卸砂石,对方在我起顶之后也跟着起顶卸砂石,我这边起顶之后就慢慢往前开卸货,因为不往前开砂石就会堵住卸不下来,我大概往前开了半米左右,我的渣土车就因为重心不稳往左侧侧翻的"。胡某和案外人张绪连均陈述"(翻车)是因为地势不平造成的,按操作规程是要停放平稳后才能顶起的,否则就会翻车…我过磅的时候看到过磅员,我只是看到货堆有空地的地方就停过去卸货,没有人指挥停车。"南京某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认事故发生地系其管理使用,事故发生时系凌晨三四点钟,现场仅有一人,无人指挥卸货。
徐诚死亡后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8479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0891.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产生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000元、住宿费4000元、物损500元,以上合计936357.5元。事故发生后,南京某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垫付257993元,毕某垫付30000元。
法院判决:南京某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赔偿280907.25元(已支付257993元,还需支付22914.25元);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00000元;毕某赔偿155450.25元(已支付30000元,还需支付125450.25元);溧阳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毕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车辆侧翻事故,但背后隐藏着企业常忽视的三大法律风险:
第一,场地管理责任不容忽视
法院明确认定,南京某昌公司作为场地管理者,"未安排人员指挥车辆依次作业,亦未提供平整场地供车辆安全作业",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提供场地就行,却忽略了安全管理义务。特别是非工作时间、夜间作业等特殊时段,更应加强现场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场地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不同时间段的安全责任人;对进入场地的车辆进行规范引导和指挥;定期检查作业环境,确保场地平整、无安全隐患;为重要作业区域配备监控设备,既可监督操作规范,也可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
第二,挂靠关系风险需高度警惕
本案中,毕某作为实际车主挂靠在溧阳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法院判决该公司对毕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公司只是收取管理费的挂靠方,也要为挂靠方的侵权行为"买单"。建议企业:慎重选择挂靠对象,严格审核资质和安全记录;在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安全责任和赔偿条款;为挂靠车辆购买足额商业保险;定期对挂靠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只收钱不管理"的情形。
第三,事故性质认定影响重大
本案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而非交通事故,导致交强险无法适用,只能通过商业险理赔。企业常误以为只要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却不知不同性质的事故适用不同的保险条款。建议企业:明确各类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性质变化;购买保险时充分了解各类险种的适用范围和免责条款;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第一时间确定事故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对高风险作业场所,考虑购买额外的责任险种。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事故不是我直接造成的就不用负责",但本案告诉我们,作为场地管理者,即使没有直接操作车辆,只要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应当把安全管理视为经营的"必修课",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选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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