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不配合办理产权登记需承担违约责任-巢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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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181民初53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11月26日,巢湖某隆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隆公司)与陈某、程某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程某购买某隆公司开发的位于巢湖市巢湖路银屏雅苑小区1幢104室房屋,总金额618624元,合同约定某隆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某隆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在商品房交付时,应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各项税费(包括契税、公共维修资金等)或已交纳税费的凭证,按出卖人要求的期限一并交予出卖人。买受人延期或未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税费或已缴纳税费凭证的,未确认产权登记面积并结清差价的,出卖人不接受其协助办证的委托,逾期办理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累计已付款万分之一违约金。
陈某、程某分别于2013年11月18日支付10000元、2013年11月28日支付298624元,2014年3月24日贷款支付310000元。2014年3月25日某隆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给陈某、程某。2021年12月23日,安徽某致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要求7日内提供相关办证资料。2021年12月24日程某签收该《律师函》。但陈某、程某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事项。
法院判决结果:陈某、程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某隆公司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及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从2022年1月1日起按房屋总价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到完成相关手续。同时驳回了某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房屋买卖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一个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点: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环节同样重要,如果业主不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也可能"吃亏"。
很多开发商朋友以为房子交到业主手里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就像这个案例中,某隆公司早在2014年就交房了,但因为业主陈某、程某一直不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导致某隆公司无法取回在相关部门缴纳的保证金,造成经济损失。
那么,企业该如何避免类似风险呢?我给大家三点实用建议:
第一,合同条款要写"细",不能写"虚"
看看某隆公司为什么能胜诉?就是因为合同写得非常具体:明确了业主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在什么时间提供、不提供的后果是什么(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喜欢用"双方应积极配合"这样模棱两可的表述,一旦发生纠纷,这种条款根本无法执行。所以,合同里一定要把各方责任写清楚、时限写明确、违约责任写具体。
第二,及时跟进,别让问题"过期"
这个案例中,从2014年交房到2021年才发律师函,间隔了7年多。虽然最后胜诉了,但这么长时间的拖延肯定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建议企业建立合同履行跟踪机制,比如设置重要时间节点提醒,一旦发现业主不配合,及时发送书面通知并保留证据(像这个案例中的律师函及签收记录就是关键证据)。
第三,该出手时就出手,别怕"撕破脸"
有些企业担心发函或起诉会影响客户关系,就一直忍着。但看看这个案例,某隆公司发了律师函后业主还是不配合,那就果断起诉。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反而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对于房地产企业,我特别提醒:产权登记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资金回笼,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责任,并建立完善的履行跟踪机制。不要等到保证金拿不回来、业主失联了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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