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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单方认定车辆全损要求回收残值-枣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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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
案号:(2019)鄂06民终234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9月4日12时15分,苏某澍驾驶冀E×××××小型轿车,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福银向1094KM+400M时,与肖某国驾驶的鄂F×××××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苏某澍受伤,双方车辆及车上所载物品、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州大队认定:当事人苏某澍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肖某国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支付施救费1200元。2018年9月12日,中国平安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向朱某出具了定损维修确认书,内容为:"尊敬的朱某女士:您的爱车鄂F-×××××于2018年09月04在发生一起双方事故,并向我司报案,我司报案受理编号为90900002700091333752,由于车辆受损严重,已达我司全损标准,我司可按照277900元推定全损,残值由我司回收拍卖或(残值自留)。由于您方不同意按推定全损处理,坚持修车,自愿在第三方评估单位定损及选定厂家修复该车,不予推全处理"。中国平安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初在该定损维修确认书上注明"原件平安保险公司已收走上报,经办人孙某初,2018.9.12"。2018年11月5日,朱某申请对其所有的鄂F×××××小型越野客车的损失进行鉴定,受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委托,2019年1月8日襄阳汇驰车辆鉴定有限公司作出襄阳汇驰【2019】车鉴字第001号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鄂F×××××丰田牌JTEBX3FJ小型越野客车因交通事故而损坏配件的维修费用为206174.00元。朱某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0元,因鉴定拆解事故车辆支付劳务工时费5000元。受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委托,2019年1月30日,湖北大信正则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鄂大信正则评咨字【2019】008号鄂F×××××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经评估,纳入评估范围的车辆损失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价值估计数)为210148.88元。其中配件、辅助材料201350.00元,工时费12790.00元,废料残值为3991.12元。朱某为此支付评估费10000元。此案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中国平安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仍然坚持车辆损失达到报废程度,愿意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残值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的意见,致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另查明:2017年12月5日,朱某在中国平安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为鄂F×××××小型越野客车投保了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限额为277900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12月6日0时起至2018年12月5日24时止。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平安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向朱某支付保险理赔款231348.88元(包括车辆损失210148.88元、鉴定费10000元、评估费10000元、施救费1200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企业作为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时,不能"自说自话"认定车辆全损并要求回收残值。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说"车报废了"就要求按全损处理,必须要有充分证据支持。

风险点一:不能随意认定"全损"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受损严重就可以推定全损,把车收走自己处理,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车"达到报废程度",但专业鉴定显示车损只有21万多元,而保险金额是27.79万元,损坏比例仅75.6%,远未达到全损标准。法院明确指出:车辆"并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

风险点二:单方决定损害客户权益
保险公司给车主的定损维修确认书上写着"由于您方不同意按推定全损处理,坚持修车",说明车主已经明确表示要修车而不是接受全损处理。企业不能忽视客户意愿,强行推行自己的理赔方案。特别是当车主坚持要修车时,保险公司应当尊重客户选择,而不是以"车辆报废"为由拒绝按实际损失赔偿。

风险点三:费用承担要合法合理
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想承担鉴定费、评估费,但法院认为这些费用"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企业在处理理赔时,对必要的查勘、定损费用要有合理预期,不能一概拒绝支付。

给企业的建议:

  1. 尊重事实和专业评估:不要凭主观判断车辆是否全损,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估,以数据说话。

  2. 重视客户意愿:理赔方案要与客户充分沟通,如果客户坚持修复而非推定全损,应尊重其选择,不能以"公司规定"强行推行单方面方案。

  3. 规范理赔流程:在出具定损确认书时,要明确告知客户各项选择的法律后果,保留好客户确认的书面证据,避免后续纠纷。

  4. 费用承担要合规:对为查明损失所必需的鉴定、评估等费用,应依法予以承担,不要因小失大,最终承担更多诉讼费用。

  5. 加强员工培训:理赔人员应准确理解"全损"的法律标准,不是"车看起来很破"就是全损,而要看修复费用是否超过保险价值。

总之,作为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既要维护自身权益,也要尊重客户合法权益。单方面认定全损并要求回收残值的做法,不仅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因拖延理赔而额外承担诉讼费用。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定损机制,以专业评估为基础,以客户沟通为前提,才能有效防范此类法律风险,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