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超出合同约定范围难以获支持-庐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4民初31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8月7日,安徽某硕公司中标"庐江县白湖镇2017年畅通工程八队桥等14座危桥工程施工"项目2标段工程,招标文件明确记载2标段包括:陈队桥、胡稍桥、刘某桥、垄杠桥、秦园桥、王某桥、朱队桥等7座桥。2017年8月8日,安徽某硕公司与庐江县白湖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安徽某硕公司与庐江某海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庐江某海公司向安徽某硕公司施工的"庐江县白湖镇2017年畅通工程危桥改造"项目工程供应混凝土,交货地点为白湖镇内,安徽某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波在合同中签名。
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间,庐江某海公司陆续向安徽某硕公司供应混凝土,张某波在七份应收款结算单中核对并签名确认,但结算单均未加盖安徽某硕公司印章。结算清单显示,庐江某海公司供货地点除合同约定的白湖镇7座桥外,还包括庐江县龙桥镇中心沟桥、老上桥等其他道路桥梁工程。
经查,庐江某海公司向安徽某硕公司合同约定的供货范围地点供应的混凝土总货款为953931.88元;安徽某硕公司已支付910000元,尚欠43931.88元。
庐江某海公司起诉要求安徽某硕公司支付货款388797.45元、违约金116639.24元及律师费32000元。安徽某硕公司辩称实际欠款应为43931.82元,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供货与公司无关。
法院最终判决:安徽某硕公司支付货款43931.88元及相应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2384元中,被告仅需负担1554元,原告自行承担10830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企业交易中一个常见却极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供货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将面临无法追回货款的风险。
从判决可以看出,庐江某海公司之所以只拿回4万多货款,而非起诉的38万多,关键原因在于:
- 超范围供货缺乏公司确认:虽然有张某波个人签名确认,但这些超范围供货(送往龙桥镇其他桥梁)未加盖公司印章,安徽某硕公司也不认可,法院因此不予支持。
- 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争议:合同只约定了"白湖镇内"的交货地点,但未明确具体桥梁名称,给后续争议埋下隐患。
- 证据保存不充分:原告无法证明超范围供货是经安徽某硕公司授权,也无法提供相应发票和付款凭证。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 严格按合同约定范围供货:供应商切勿以为有对方人员签名就能主张货款,一定要确保供货在合同明确约定的范围内。
- 完善合同细节: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具体的交货地点、项目名称,避免"某地区内"等模糊表述,最好附上具体地址或项目清单。
- 规范签字盖章流程:结算单必须加盖对方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仅有个人签名风险极大;如遇紧急情况需先供货,务必留存书面授权文件。
- 及时对账并索要发票:定期与客户对账确认,按时开具发票,避免因发票问题影响收款。
- 违约金约定要合理: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日万分之十违约金被法院大幅调减,企业应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符合司法实践的违约金标准。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有人签收就行",但法律上,除非能证明签字人有明确授权,否则超范围供货很难获得支持。本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白白损失了数万元律师费和近11万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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