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保车辆信息不准确引发保险理赔纠纷如何避免-桐城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4)皖0881民初130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2月26日15时50分许,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员工戴某乔驾驶该司电动三轮车(桐城备案号**临时),在同祥北路金田集团门前处起步时,与汤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桐城备案号042210临时)相擦,致汤某、刘某贤、刘某馨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汤某、刘某贤、刘某馨因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于2023年诉至法院,法院作出(2023)皖0881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汤某、刘某贤、刘某馨各项损失27367.48元。后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已支付汤某、刘某贤、刘某馨赔偿款27367.48元。
2021年5月7日,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以杭州某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将39辆电瓶车向中国某某分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车架号000在保单项下,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21年5月9日0时起至2022年5月8日24时止;每车累计赔偿限额8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限;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本保单责任范围,该保单附加被保险人为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8日,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将保单上车架号为000的车辆替换成车架号为×××1903的车辆,中国某某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批改,同意保险期间自2021年10月20日零时起。经审核,三轮电动车(桐城备案号**临时)的出厂批次号为000、车架号为×××1903。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中国某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保险金22830.73元;驳回原告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投保时车辆信息填写不准确,很可能导致理赔困难,即使最终能获得部分赔偿,也可能因为信息错误而损失本应得到的全额赔付。
本案中,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虽然为员工车辆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因为最初填写车架号时混淆了"厂家内部批次号"和"正式车架号",导致保险公司一度拒绝理赔。虽然法院最终认定事故车辆确实在投保范围内(因为公司提供了视频证据证明000是批次号,×××1903才是真实车架号),但企业仍因保险条款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责任范围"和"10%免赔率"的规定,损失了4536.75元(27367.48元-22830.73元)。
给企业的三点关键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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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务必核对原始凭证,别把"临时编号"当"正式车架号"
很多企业车辆(尤其是电动三轮车、电动车)既有厂家内部编号,又有正式车架号。本案中企业误将厂家批次号000当作车架号投保,导致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车架号不符"为由拒赔。建议:投保前仔细查看车辆合格证、发票等原始文件,确认正式车架号后再填写投保单,避免使用"临时号牌""内部编号"等模糊信息。 -
车辆变更要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别等到出事后才补救
本案中企业虽然在事故发生前(2021年10月18日)申请了车架号变更,但保险公司10月19日才批准,批改生效日为10月20日,而事故发生在2022年2月,所以法院认可了批改效力。但如果事故发生在批改前,企业将完全无法获得理赔!建议:车辆信息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保留凭证(如邮寄回执、系统截图),不要仅靠口头沟通或QQ等非正式渠道。 -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和"免赔率"
本案企业损失的4536.75元中,2000元是精神抚慰金(条款明确不赔),2536.75元是10%的免赔额。很多企业投保时只关注保费和保额,却忽视了这些关键限制。建议:收到保单后,务必让法务或专业顾问逐条解读条款,对"不赔的情形"做好预案(如额外购买精神损害险),并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免赔率。
特别提醒: 事故发生后,企业常因急于理赔而忽略证据收集。本案中桐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提供了清晰的视频证据,证明事故车辆上的两个编号属于同一辆车。建议企业建立"事故应急清单",包含: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认定书、车辆原始凭证等,这些都可能成为理赔的关键证据。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纠纷——企业明明买了保险,却因投保环节的疏忽导致"买了等于没买"。保险不是"一买了之",而是需要从投保到理赔全程精细化管理的风险控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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