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尽安全警示义务需承担劳务者受伤主要责任-当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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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1)鄂0582民初117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在被告当阳市某通物流公司处提供劳务,从事分拣员的工作。2020年10月8日下午14时左右,刘某在工作时,皮带机上的货物掉落至其对面一侧,刘某遂攀爬至正在运转中皮带机上,欲翻越皮带机捡拾货物,过程中,刘某的右上肢被皮带机夹伤。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6天,花去医疗费35988.49元。出院诊断为:右上肢多发绞轧伤,上肢挤压综合征,皮肤脱套并皮下血肿,腕部皮肤撕裂伤,桡神经深支损伤,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正中神经中度损伤。2021年4月15日,经鉴定,刘某伤残程度为八级。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垫付费用共计53363.49元。另查明,刘某在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况是12元/小时,其自认在被告处工作时有人提醒不能攀爬皮带机。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刘某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酌定被告对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法院核定刘某的经济损失合计315333.28元,被告需赔偿刘某189199.97元,扣除已支付的53363.49元,被告还应赔偿刘某135836.48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企业即使能证明劳务者存在过错,但如果自身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是:虽然刘某明知皮带机运转有危险还攀爬(她自己也承认有人提醒过不能攀爬),但企业作为管理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前工作场所内确实张贴了安全警示标志。简单说,"你说你有警示标志没用,得拿出证据来!"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敲响了三记警钟:
第一记警钟:安全警示不能只"贴"在墙上,更要"留"在证据里
当阳市某通物流公司声称车间有安全警示标志,但拿不出事故发生前的照片或其他有力证据。结果法院没采信。企业应该怎么做?
- 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拍照存档,注明日期
- 建立安全设施检查记录本,每月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 新员工入职时,让其签署《工作场所安全告知书》
第二记警钟:口头提醒不如书面培训
刘某承认有人提醒过不能攀爬,但这种口头提醒在法律上证明力很弱。企业需要:
- 将安全操作规程编入手册,新员工必须学习并签字确认
- 每季度组织安全培训,保留签到表和培训内容记录
- 对高风险岗位员工,单独进行安全考核并存档
第三记警钟:风险比例可能比你想象的更高
很多企业以为"员工自己违规受伤,公司不用赔",但本案中员工有明显过错,企业仍要承担60%的责任!这是因为:
- 法律规定企业对工作环境安全负有首要责任
- 即使员工签字承诺遵守安全规定,企业也不能完全免责
- 60%的责任比例在类似案件中很常见,不是特例
实用建议:
- 每月"安全证据日":固定每月1日检查所有安全标识,拍照存档
- 建立"三级确认"制度:安全培训→书面测试→现场操作考核
- 为高风险岗位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转移部分赔偿风险
- 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三步走":救治员工→保护现场→收集证据
记住:法律不看你"说过什么",只看你"证明了什么"。当事故突然降临,那些随手丢弃的培训签到表、模糊不清的警示照片,可能就是企业多赔十几万的"罪魁祸首"。
很多企业主总说"没出事就不重视安全",但等事故真的发生,才明白"平时省下的几块钱证据管理费,可能变成事后多赔的十几万赔偿金"。安全生产不是成本,而是最划算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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