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者可因新发现伤残再次索赔,但重复费用不予支持-郑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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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105民初1852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2日6时55分许,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河南省巩义市永安路05公里100米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安路与310国道交叉路口处时,与行人吴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吴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事故责任。
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责任限额1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后吴某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2024)豫0105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249.09元,当时认定吴某某四处身体部位构成十级伤残。
在本案中,吴某某再次提起诉讼,称其伤情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治疗。经鉴定,吴某某被评定为十级精神伤残。吴某某提交的医疗记录显示,其在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间在多家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2990.36元。
法院判决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8,297.97元,包括医疗费2,990.36元、残疾赔偿金7,144.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3,162.95元。法院驳回了吴某某对营养费和护理费的主张,因为在之前的诉讼中这些费用已经获得赔偿。
这个案例对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警示:交通事故处理不是"一锤子买卖",伤者可能会因后续发现的新伤情再次索赔。作为常年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律师,我想告诉企业管理者几个关键点:
首先,保险不是买了就高枕无忧。本案中,因为肇事车辆投保了1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所以新发现的精神伤残赔偿仍能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如果保险额度不够,企业将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我们曾处理过类似案件,某公司只买了50万元三者险,结果伤者后续发现严重后遗症,公司不得不自掏腰包赔了80多万元。建议企业至少为车辆投保200-3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特别是物流、运输等高风险行业。
其次,别以为"一次性赔偿"就能彻底了结。很多企业事故后急于和解,给伤者一笔钱就签"一次性解决"协议。但本案证明,如果当时没发现精神方面的伤残,伤者后续仍可就新发现的伤情起诉。企业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明确赔偿范围,对"可能存在的后续治疗及伤残"作出特别约定,否则等于埋下定时炸弹。
再者,重复索赔很常见但法院不会支持。本案中吴某某再次主张营养费和护理费,法院直接驳回,因为前次诉讼已赔偿90天的营养期和护理期。企业收到类似重复索赔时,别慌着赔钱,先调取前次诉讼材料核对。很多小企业财务人员不懂法律,看到索赔就付款,白白多花冤枉钱。
最后,伤情鉴定不是一劳永逸。本案的转折点在于吴某某做了精神伤残鉴定,发现新的十级伤残。企业处理事故后,对头部受伤的伤者要特别关注,建议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如后续发现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其他伤残,双方另行协商",而不是笼统地说"全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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