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到期不返还必须付利息,发票问题不能当挡箭牌-鄂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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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704民初130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9年8月5日,鄂州某业公司与武汉某科公司签订《物业管理用房智能化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由武汉某科公司承接智能化工程,合同总价319308.90元(含税)。武汉某科公司按期施工,工程于2019年9月30日经鄂州某业公司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318052.25元,其中3%即9541.57元作为质保金,约定质保期两年(自2019年9月30日起算)。鄂州某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08510.68元,但质保期满后(2021年9月30日到期),武汉某科公司多次催讨剩余质保金未果,于2024年8月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质保金9541.57元及逾期利息。
鄂州某业公司辩称:武汉某科公司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提交请款文件,且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因此拒付质保金。
法院判决:鄂州某业公司需在10日内返还质保金9541.57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同时驳回武汉某科公司的其他诉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出许多企业常踩的“坑”:质保金到期必须按时返还,即使对方没开发票也不能当理由。法院明确指出,开发票只是“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而付款才是“大义务”(主合同义务)。就像你去餐馆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没及时递纸巾,就拒绝付餐费——发包方(甲方)不能拿发票问题当挡箭牌,拖延甚至拒付质保金。
更关键的是,质保金超期不付要“真金白银”赔利息!本案中,9541.57元拖了近三年,光利息就多出1000多元。而且,诉讼时效从质保期满起算三年(2021年9月30日→2024年9月30日),武汉某科公司2024年8月起诉刚好“卡点”成功。如果再晚一个月,可能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给企业的3条风险防范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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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别写“模糊条款”:
很多企业图省事,在合同里简单写“质保金按结算价3%预留”。但本案提醒我们,必须明确写清:质保金返还的具体时间(如“验收合格后两年内付清”)、触发条件(如“无需额外申请”),并删除“需提供发票/请款文件才付款”这类霸王条款。否则,像鄂州某业公司一样,以“对方没交材料”为由拒付,法院根本不认! -
付款别拖“小钱”:
质保金常是“零头钱”(本案仅9000多元),企业容易忽视。但一旦到期,必须3天内付清!拖得越久,利息越高(本案利息按LPR计算,年化约3.5%)。更别幻想“对方不开发票我就赖账”——开发票是承包方的义务,但你可以另案追责,绝不能和付款捆绑。简单说:先付钱,再通过律师发函催票,这才是合法操作。 -
催款留痕“三步走”:
本案武汉某科公司赢在“有记录”:质保期满后,他们通过微信、邮件多次催款。企业收质保金时,务必:① 书面发《催款函》(微信/邮件也行);② 写清“X月X日到期,请X日内支付”;③ 保留证据链。如果像本案拖到快超时效(3年)才行动,风险极大——2024年9月30日后起诉,法院直接驳回!
结尾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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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企业应引以为戒。法律风险无小事,专业支持早一步,经营路上稳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