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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他人溺亡需担责-麻城生命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麻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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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号:(2025)鄂1181民初28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7月25日18时许,张某恭、盛某霞之子张某皓在麻城市某镇某村举水河河道内溺水意外死亡。根据麻城市公安局歧亭镇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反映"2024年7月25日17时许,报警人张某恭看到两个儿子在家玩手机,就叫出来一起游泳,父子三人一起到小张家洲垸堤边游泳,先在浅水区玩,张某恭大儿子张某哲与小儿子张某皓一起踏入了深水区,张某恭在岸边呼救,当时就把大儿子张某哲拉起,小儿子张某皓在水面上无踪迹,于18时12分报警。民警到场后,迅速开展营救工作,18时40分许将张某皓打捞上岸,后送至岐亭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恭、盛某霞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子,大儿子张某哲、小儿子张某皓(死亡时年满8周岁)。

另查明,2023年1月16日,某砂石国有经营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有限公司签订《麻城市举水干流下游采区(三段标)开采协议》,约定开采范围为中驿浮桥河-岐亭荣家洲河段的河砂开采业务,具体开采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其中每年汛期5月1日-10月15日为法定禁采期)。协议明确约定四川某建有限公司需"回填采砂挖掘的坑洼、平整堆体,修复平整河床"。2024年1月5日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进一步要求"开采弃渣及时平整,挖掘坑及时回填,不留有坑洼"。

张某皓溺亡的河段位于四川某建有限公司承包范围内。法院实地勘察发现:河岸入口处虽有沙土阻挡并设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禁止垂钓当心落水"警示牌,但事故水域左边约五米处有一大型沙堆。四川某建有限公司虽聘请了安全巡查员、设置了警示牌,但未能提供沙坑已回填的证据。

法院判决:认定四川某建有限公司未履行沙坑回填义务与张某皓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18%的次要责任,赔偿179567.02元;麻城金某劳务有限公司因无证据证明参与承包,不承担责任;监护人张某恭因未尽监护职责承担82%主要责任。

三、核心观点:安全义务不能"纸上谈兵",企业必须实打实落实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安全生产责任不是挂个警示牌就万事大吉,关键要实打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义务。很多企业以为"禁止入内"的牌子一挂,风险就转移了,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我们:没做到位,照样要赔钱!

企业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1. "警示牌万能"误区
    四川某建公司设置了警示牌,也派了巡查员,看似做了安全工作,但法院指出:最关键的沙坑回填没做,其他都是白搭。就像盖房子只刷墙不打地基,看着光鲜实则危险。企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安全责任清单列清楚,特别是"回填""平整"这类实质义务,不能只做表面文章。

  2. "禁采期就安全"的侥幸心理
    事故发生在5-10月的禁采期,但法院认为:企业仍要对已开采区域的安全负责。很多企业以为"现在不干活就不用管",这是大错特错!承包期内,无论是否施工,都要持续排查隐患。就像租了房子,即使暂时不住,也得确保门窗安全。

  3. "证据黑洞"致命伤
    四川某建公司败诉的直接原因:拿不出沙坑已回填的证据。他们辩称"没开采过",但现场沙堆摆在那里,又无法证明是自然形成。企业必须建立"安全台账":每天谁巡查、发现什么隐患、何时整改、谁签字确认,全部留痕。就像医生看病要写病历,万一出事,这些记录就是企业的"护身符"。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记住:安全投入不是成本,而是投资。本案企业因省下回填的几百元人工费,最终赔了近18万元,还背上负面舆情。真正的安全,从来不是靠"运气",而是靠把合同里的每个字都落到实处。毕竟,当事故发生的那一刻,法院看的不是你挂了多少牌子,而是你实实在在做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