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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结算协议后不能以 遗漏付款 为由推翻协议-钟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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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8民终8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甲公司在承建347国道荆门改扩建工程项目时与某乙公司、某丁公司及某戊公司发生多次机械租赁、材料供应、农用车运输等业务往来。2021年5月7日,某甲公司作为甲方,某乙公司、某丁公司及某戊公司作为乙方,双方就上述业务往来款项办理了结算,签订了《债务确认书》,确定甲方累计应支付乙方款项总金额为5008321.76元,截止2021年5月7日,甲方已支付1421902元,下欠3586419.76元。债务确定后,甲乙双方于同日签订《付款协议书》,双方对某甲公司所欠债务进一步确定,金额与"债权确认书"一致,并确认"以上账目经双方共同清理,对账核实,确认无误,不存在其他任何遗留、遗漏、遗忘的事项",约定付款最后期限为2021年9月1日前。

付款协议书签订后,截止付款最后期限2021年9月1日,某甲公司已累计支付1260000元,下欠2326419.76元。截止一审,某甲公司已累计支付2680000元,下欠906419.76元。

某甲公司上诉称,在2021年3月26日和4月9日分别向某戊公司付款190000元和110000元,应从欠款中扣除,主张实际欠款为616419.46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甲公司支付欠款906419.76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3264.2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在工程结算中最容易忽视的"致命伤"——签完结算协议后才发现漏算付款,却无法推翻协议。很多企业负责人看完判决可能会拍大腿:"这30万明明付过了,怎么法院不认呢?"

其实法院的判决非常清晰:某甲公司主张的30万元付款(19万+11万)发生在2021年5月7日签订协议之前,而双方在协议中白纸黑字写着"账目经双方共同清理,对账核实,确认无误,不存在其他任何遗漏"。更关键的是,某甲公司从2021年签协议到2024年起诉,整整三年时间从未提出异议,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撤销权期限。

企业需要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1. "确认无误"不是客套话,而是"生死状"
很多企业签结算协议时,觉得"确认无误"只是走流程的客套话。但法律上,这四个字意味着你自愿放弃事后翻案的权利。就像本案中,某甲公司自称"管理规范",却在协议上签了这句要命的话,最终30万元打了水漂。建议:在协议中避免使用"不存在任何遗漏"等绝对表述,可改为"截至某日的账目已核对无误",给后续调整留余地。

2. 付款凭证不是"存着就行",而是"用时方恨少"
某甲公司败诉的关键,是无法证明那30万元未包含在已付的1421902元中。企业常犯的错误是:

3. "等对方先发现"是最大陷阱
某甲公司直到被起诉才提出付款问题,法院认为这违反商业常理——如果真漏了30万,按正常交易习惯,应该在签协议时或付款后及时提出。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发现协议错误,必须在90天内书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认可。

给企业主的实操建议:
✅ 签结算协议前,组织项目经理、财务、法务三方"会诊",重点核查:

某甲公司本可以避免这场败诉:只要在签协议时多问一句"3月份付的30万算进去了吗",或在付款时备注清楚用途,就不会损失30万本金+2万多违约金+3万多诉讼费。企业经营如行车,合同就是交通规则——看似繁琐,却是避免"翻车"的唯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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