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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企业拖欠货款仍要付高额利息-鄂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鄂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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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7民终135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1年1月26日,鄂州某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浙江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接湖北省鄂州市燕矶镇和沙窝乡之间的新建工程,向鄂州某乙混凝土有限公司采购商品混凝土。合同约定:每月20日至25日结算供应量;浙江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在次月底前支付上月结算金额的85%,整体工程竣工后付至90%,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最终结算六个月后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十二个月后付清;若浙江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困难,双方可协商延期付款且不计利息。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3年3月30日,双方签订《总结算书》,确认总价款为6968万余元,但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和违约金。交易过程中,浙江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批次付款,截至2024年5月14日,累计支付6263万余元,尚欠705万余元未付。鄂州某乙混凝土有限公司催款无果后,于2024年8月30日向法院起诉。庭审中,浙江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认欠款事实。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浙江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3.35%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二审法院驳回浙江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核心观点:合同“空白”不等于企业能“免责”
本案看似简单——浙江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上游工程款未到账,自己并非故意拖欠”,还主张“合同没写违约金,就该少付利息”。但法院一锤定音:即使合同没约定违约金,拖欠货款也必须按法定标准赔利息,且利息计算可能比想象中更高!
关键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警惕的3大风险

  1. “空白合同”是定时炸弹
    很多企业为图省事,在合同中只写“协商解决”“资金困难不计息”,却忽略明确违约责任。本案中,浙江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为“延期不计息”就能免责,结果法院直接套用LPR加50%——705万欠款每年多赔10多万利息!建议: 签合同时务必写清“逾期多少天起算利息”“按LPR多少倍计算”,避免被动。

  2. “上游欠款”不能当挡箭牌
    浙江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发包方欠我4亿工程款,我才拖款”,但法院明确:你和下游供货商的合同是独立的,上游赖账不能成为你拖欠的理由! 企业常犯的错误是把“三角债”当借口,结果自己背全责。建议: 遇到上游拖欠,应主动与供货商书面协商延期(并明确新利息标准),而非单方面拖延。

  3. “轻微违约”也可能赔顶格
    企业常觉得“就拖一两个月,小事一桩”。但本案中,法院认为:合同已约定分期付款节点,逾期即构成违约,且LPR加50%是法定上限——法律不看“主观恶意”,只看“客观事实”建议: 建立付款预警机制,例如在合同节点前5天自动提醒财务,避免因疏忽触发高额利息。

一句话总结:合同条款宁可“啰嗦”,也不能“留白”! 一次省事的模糊约定,可能换来数倍的真金白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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