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离职后主张被欺骗难获支持-济源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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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豫9001民初5965号(一审)、(2025)豫96民终839号(二审)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3月21日,崔某某到济源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工作。2024年7月15日,崔某某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于2024年7月25日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协议明确载明“乙方主动、自愿于2024年7月25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从即日起乙方不再享有甲方任何权益”)。崔某某称公司以“办完离职手续后仍可继续上班”为由欺骗其离职,后公司却告知其已离职无法返岗,故要求公司支付12万元赔偿金。她提交了他人与公司经理的通话录音(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银行流水等证据。公司则出示了崔某某亲笔签署的《员工辞职申请书》和解除协议,强调系崔某某自愿离职。
仲裁委驳回崔某某请求后,其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崔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字行为负责;其签署离职文件的时间(7月15日、25日)晚于录音时间(6月30日)半个月,无法证明受欺骗,故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一、二审均驳回崔某某全部诉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核心教训:员工白纸黑字签字的离职文件,法院基本认定有效!
本案看似是员工“被坑”,实则暴露了企业操作中的致命漏洞:口头承诺埋雷,证据链条断裂。很多企业为快速裁员,惯用“先办手续再返岗”“换个合同接着干”等话术哄员工签字,却不知这等于给未来埋下巨额赔偿隐患。法院只看书面证据——员工签了“自愿离职”,就推定其知晓法律后果,除非能证明签署时存在暴力胁迫(本案中录音时间早于签字,完全无法佐证欺骗)。
企业必做三件事,避免赔钱又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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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口头忽悠,承诺必留痕
若需协商离职,所有条件(如“3个月后返岗”“转岗不降薪”)必须写入解除协议,并注明“员工已充分知悉条款”。口头承诺等于无承诺,员工反悔时企业百口莫辩。 -
离职流程“双保险”
- 签字前让员工手写“本人确认自愿解除合同,无任何隐瞒或胁迫”;
- 通过企业邮箱/微信留存协商记录(例如:“您确认7月25日离职后可于8月1日调岗至新部门,是否同意?”员工回复“同意”即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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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熟人操作”陷阱
本案中员工用他人录音作证被法院直接排除——非本人参与的证据无效!企业安排HR与员工当面沟通解除事宜,全程避免第三方转述。若员工称“同事转告我可返岗”,必须让该同事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
一句话总结:员工签字即担责,企业口头承诺=自挖坑。规范每一步操作,比事后打官司省心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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