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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充分说明需赔偿停运损失-郑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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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103民初2078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8月8日13时37分许,赵某驾驶车辆沿郑州市嵩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嵩山路与清江路交叉口向北约10米处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张某驾驶车辆沿嵩山路同方向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2024年8月13日11时11分许,张某的车辆被送至某乙公司维修,2024年8月19日11时08分许维修完毕。

另查明,1.赵某驾驶的车辆在郑州某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与10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公司已支付车辆维修费,交强险财产限额已用尽。2.张某驾驶的车辆系预约出租客运车辆,该车登记在某丙公司名下运营。某丙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同意由张某以其自身名义向相关责任方主张停运损失。

法院判决:郑州某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车辆停运损失1674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某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在合同免责条款设置与履行过程中的重大法律风险。许多企业以为客户在网上"勾选同意"就等于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但法院却认为这种做法站不住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给企业带来的启示:

风险点一:网络投保中的"勾选即同意"≠免责条款有效

郑州某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辩称,在网络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必须阅读并勾选免责事项说明书才能完成投保流程,因此已尽到提示义务。但法院认为,仅凭"勾选"这一操作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明确的说明。许多企业以为在网站上设置"已阅读并同意"的勾选框就万事大吉,殊不知法院要求的是真正的"理解"而非形式上的"同意"。

风险点二: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并非一律免责

保险公司引用保险条款称"停业、停驶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停运损失。这是因为:第一,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第二,停运损失在特定条件下属于合理损失。很多企业以为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就高枕无忧,却忽视了这些条款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风险点三:证据保存不完整将导致败诉风险

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投保人确实阅读并理解了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他们只能证明投保人"点击了下一步",但不能证明投保人"理解了免责内容"。很多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忽视证据留存,等到发生纠纷时才发现"有流程但无证据"。

给企业的防范建议:

  1. 不要迷信"电子勾选":在网络投保或签订电子合同时,除了设置勾选框,还应采用"重点内容二次确认"、"关键条款弹窗提示"等方式,确保客户真正理解免责内容。例如,对重要免责条款可设置"必须停留5秒以上才能继续"的功能。

  2. 做好证据链管理:保存投保全过程的电子记录,包括页面停留时间、滚动阅读轨迹等。对于重要条款,可要求客户输入"我已理解XX条款"等文字确认,而不仅仅是点击"同意"。

  3. 区分"提示"与"说明"义务:法律上,"提示"是让客户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说明"是让客户理解条款的具体含义。企业需要同时履行这两项义务,不能以"客户自己应该看"为由推卸责任。

  4. 定期审查合同条款:每半年聘请专业律师对常用合同条款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免责条款设置合法有效,避免因条款表述不当而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

  5. 建立理赔快速响应机制:本案中,保险公司因被指责"未及时处理理赔"而处于不利地位。企业应建立标准化的理赔流程,明确各环节时限要求,并做好过程记录。

写在最后: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仅满足于"有合同"、"有流程",更要确保这些合同和流程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尤其是当企业处于强势地位时(如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更需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反而可能成为企业承担更大责任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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