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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早于企业字号,为何维权仍败诉?-宜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宜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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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19)鄂05知民初8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深圳某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色公司")成立于2001年,持有3个注册商标:

  1. 第3034330号"本色"商标(2003年注册,服务项目含"演出、提供娱乐场所");
  2. 第3633462号"本色"图形组合商标(2005年注册,服务项目含"酒吧、咖啡馆");
  3. 第14460492号"本色"文字商标(2015年注册,服务项目含"酒吧服务")。

宜都某色娱乐厅(以下简称"某色娱乐厅")是张某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05年9月12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卡拉OK、茶座等服务。2018年,某色公司发现该娱乐厅在门店招牌、酒水价目表、消费提示中突出使用"本色KTV"字样,遂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变更字号并赔偿8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某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其自行承担。

三、核心风险警示:商标维权不是"注册了就能赢"!

很多企业认为"商标注册早于对方字号登记,胜诉稳了",但本案恰恰相反!法院拒绝支持的理由,揭示了两大致命疏忽:

风险点1:"注册早"不等于"有知名度"

风险点2:"地域性"是商标维权的隐形门槛

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不是"注册完就躺平":每年至少整理1次商标使用证据包(合同、发票、宣传截图),特别标注时间、地域;
重点攻占核心市场:若计划开拓新城市,首年投入宣传费用的30%用于本地化推广(如联合本地活动);
字号+商标双重防护:注册企业名称时,同步在45个商标类别中注册主商标,避免被抢注。

案例启示:商标维权本质是"知名度之争",而非简单的"谁先注册"。企业必须像呵护孩子一样持续经营品牌影响力,否则空有商标证书,也难挡他人"合理使用"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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