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早于企业字号,为何维权仍败诉?-宜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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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19)鄂05知民初8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深圳某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色公司")成立于2001年,持有3个注册商标:
- 第3034330号"本色"商标(2003年注册,服务项目含"演出、提供娱乐场所");
- 第3633462号"本色"图形组合商标(2005年注册,服务项目含"酒吧、咖啡馆");
- 第14460492号"本色"文字商标(2015年注册,服务项目含"酒吧服务")。
宜都某色娱乐厅(以下简称"某色娱乐厅")是张某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05年9月12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卡拉OK、茶座等服务。2018年,某色公司发现该娱乐厅在门店招牌、酒水价目表、消费提示中突出使用"本色KTV"字样,遂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变更字号并赔偿8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某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其自行承担。
三、核心风险警示:商标维权不是"注册了就能赢"!
很多企业认为"商标注册早于对方字号登记,胜诉稳了",但本案恰恰相反!法院拒绝支持的理由,揭示了两大致命疏忽:
风险点1:"注册早"不等于"有知名度"
- 某色公司第3034330号商标虽早于某色娱乐厅登记(2003年 vs 2005年),但法院认为:
"本色"是通用词汇(本意为"本来的颜色"),非企业独创;
公司未能证明2005年9月前该商标在全国及湖北地区的知名度;
宜都市作为县级市,娱乐业受众有限,普通消费者看到"本色KTV"不会联想到深圳某色公司。 - 企业教训:
商标注册只是起点!如果日常经营中不积累知名度证据(如早期媒体报道、跨区域经营记录、消费者调查报告),一旦发生纠纷,"注册早"也可能败诉。尤其在三四线城市维权时,需重点证明商标在当地已被广泛认知。
风险点2:"地域性"是商标维权的隐形门槛
- 某色公司提交的媒体报道、处罚决定等证据,集中在襄阳等外地,却无证据显示2005年前在湖北经营。法院明确指出:
"服务商标的知名度受经营地域局限","无法认定原告和被告存在实际竞争关系"。
- 企业教训:
您的品牌在北上广知名,不等于在县城能维权成功!跨区域扩张时务必分三步走:- 早注册:新市场开业前,提前注册当地所需类别的商标;
- 留证据:保存当地广告投放记录、客流量数据、媒体报道;
- 盯竞品:定期检索新注册企业名称,发现"搭便车"行为立即发函警告。
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 不是"注册完就躺平":每年至少整理1次商标使用证据包(合同、发票、宣传截图),特别标注时间、地域;
✅ 重点攻占核心市场:若计划开拓新城市,首年投入宣传费用的30%用于本地化推广(如联合本地活动);
✅ 字号+商标双重防护:注册企业名称时,同步在45个商标类别中注册主商标,避免被抢注。
案例启示:商标维权本质是"知名度之争",而非简单的"谁先注册"。企业必须像呵护孩子一样持续经营品牌影响力,否则空有商标证书,也难挡他人"合理使用"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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