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不能用虚构债务转移资产来躲债-丹江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丹江口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鄂03民终57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4月,湖北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将工业园施工项目发包给丹江口某丙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后因工程款纠纷,法院判决某乙公司支付某丙公司639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某乙公司未履行义务,某丙公司于2021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某乙公司名下土地、厂房等财产。十堰某甲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声称与某乙公司签订《厂房土地使用权承租收益抵债协议》,称某乙公司欠其1900余万元借款未还,故将厂房租金收益"抵债"给某甲公司。2022年7月,某甲公司以自己名义与丹江口市浪河镇人民政府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年租金99万元。法院发现某乙公司擅自将查封财产"转移"后,冻结了相关租金237万元,并提取其中49万元用于执行。

某甲公司不服,主张这49万元是其公司财产,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查明:

  1. 某甲公司先后提交两份《抵债协议》,执行异议阶段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诉讼阶段却提交落款时间更早的"2021年8月30日"协议,时间逻辑矛盾;
  2. 两份协议均约定"签约3日内移交厂房使用权",与某甲公司声称"取得承租权早于法院查封"的说法冲突;
  3. 某甲公司声称出借1900余万元,但银行流水仅显示3笔直接转账给某乙公司(合计17万元),其余款项转给陈某(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49万元租金用于清偿某乙公司债务。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是"两家公司斗法",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当企业欠债时,千万别用"左手倒右手"的把戏转移资产,否则法院分分钟识破!

为什么某甲公司的"妙招"会失败?

  1. 时间矛盾露马脚
    某甲公司先说"2022年签协议",后改口"2021年就签了",就像考试时先交白卷后补答案,明显不合常理。法院对关键证据的时间线会重点审查,前后不一致等于自认造假。

  2. 转账记录"对不上号"
    声称借出1900万,实际只有17万直接转给对方公司,其余全转给法定代表人陈某。这就像你说"借给朋友100万",却拿不出银行流水,只说"我微信转给他爸了"——法院当然不信!

  3. "一家人"操作反成破绽
    两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陈某,厂房"抵债"后租金却归某甲公司。这种关联交易若无真实合同、完整流水支撑,极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企业必须牢记的3条保命法则

法则1:公司财产和个人钱包要"划清界限"

法则2:法院查封后别碰财产一根毛

法则3:债务危机时别病急乱投医

关键提醒:法院对"执行阶段突然冒出的债权"高度警惕!若债务形成时间接近查封日期,或证据链存在漏洞(如转账对象不符、无利息约定),极易被认定为虚假债务。


作为专注企业服务的法律顾问,我们见过太多老板因不懂法而踩坑:用个人卡收货款被认定偷税,股东替公司还债却拿不回钱,关联公司资金混同导致连带担责……法律风险不会自己消失,但可以提前预防。

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极简式"法律顾问服务:

记住:真正的风险管控,不是事发后花大钱补救,而是日常就筑好防火墙。 与其事后追悔莫及,不如让专业力量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